由于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信用证的修改必须得到基本当事人、开证行及受益人的一致同意。据UCP600第10条c款,受益人可通过明确声明和交单行为两种方式表明其接受或拒绝修改。当受益人不明确声明其态度时,开证行只能从受益人的交单行为判断其对修改的态度,此时问题将变得异常复杂。
判断受益人是否接受或拒绝修改并非凭交单与修改是否相符那么简单,即使相符可能未接受修改;即使不符,不排除后续表示接受修改的可能。修改并非要么被接受、要么被拒绝,还有第三种可能:无法判断。为厘清该问题,本文排列组合受益人交单后四种可能的审核结果,以国际商会对修改规则的意见变化为线对这四种情形进行分析,最后探析开证行为获悉受益人对修改的态度可采取的方案。
一、交单与修改相符,可否判定受益人接受了修改?
UCP600第10条c款规定: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修改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该条款并不全面,所描述实为交单与原证不符、交单与修改相符的“情形一”,忽略了交单与原证及修改均相符的“情形二”。
后来国际商会在R634补充:“一次不受尚未接受的修改影响的交单并不构成受益人对该修改的接受”,即“情形二”下是无法判断的。某一案例中原证支取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后开证行修改为5万美元。受益人未声明是否接受或拒绝修改,交单支取5万美元,与原支取金额10万美元相符,但与修改后的支取金额5万美元也相符,该次交单不受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影响。到底是接受还是拒绝修改呢?答案是不确定,需要通过受益人后续明示或交单行为判断,若继续支取表示拒绝修改,若继续沉默,则一直保持不确定状态。所以仅凭交单,只有第10条c款所指情形下,可以判定受益人接受了修改。
“情形一”可以判定受益人接受了修改,什么情形下受益人拒绝了修改呢?
(原标题:辨析信用证修改 被接受或拒绝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