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公建民营的供养服务机构,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住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的床位可享受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组织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住养、医疗护理、日常照料等服务。
意见还要求建立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保障机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将当地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积极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服务绩效管理奖补资金等。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各地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意见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者。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分散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救助供养对象个人账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认定细则由民政部门制定,并由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