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的原则,实施若干重要举措,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
《意见》提出了一批近期可操作可实施,对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意义重大的政策举措,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内在活力。主要包括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在东北三省各选择10-20家地方国有企业开展首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2016年底前出台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推动驻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支持部分中央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引导中央企业加大与地方合作力度。推动“银政企保”合作,建立融资担保体系,重点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遴选一批收益可预期的优质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
二是推进创新转型,培育发展动力。主要包括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转型、大力培育新动能、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以及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加大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在东北地区投资力度,抓紧设立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实施好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大齐工业走廊培育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东北地区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等金融改革试点。
三是扩大开放合作,转变观念理念。主要包括打造重点开发开放平台、开展对口合作与系统培训。指导辽宁省做好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起草工作,加快在东北地区推广中国(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支持东北地区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进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组织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与江苏、浙江、广东三省,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四市与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四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通过市场化合作方式积极吸引项目和投资在东北地区落地,支持东北装备制造优势与东部地区需求有效对接,增强东北产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主要包括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加大财政金融投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以及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快推进东北三省地方政府债务置换。鼓励各地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机制。推进不良贷款处置。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优先支持。推进实施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方案并对东北地区企业予以重点考虑。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支持东北地区探索发行企业债新品种,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推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工程包。
(原标题:国务院部署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 全面深化改革 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