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22日发布新规,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央科技型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
这是国企改革明确了新方向后,国资委进一步落实政策要求所出台的新文件。
早在2010年,财政部和科技部就发文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按照中关村试点的经验和国企改革所明确的股权激励方向,国资委所出台的这一文件将把中关村经验扩大到所有中央科技型企业。
分红激励被给予鼓励定位
对于哪些企业能开展激励,国资委表示,优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战略布局和中央企业“十三五”科技创新重点研发方向,创新能力较强、成果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国资委强调,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重点激励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管理人员。
第一财经注意到,对于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国资委此次给予了不同的要求,一个要稳妥、一个要鼓励。
在股权激励上,国资委表示,要稳妥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应当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在分红激励上,国资委表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明确的企业可选择项目分红激励。
在此前的国资研究中,对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已经做了很多的探讨。而相对于股权激励存在股权授予审批、转让退出的操作问题,国企改革专家周放生曾表示,“分红权改革”的优势在于易启动、见效快。
周放生分析,“分红权改革”几乎没有门槛,不动产权,不动决策权;不动存量,不涉及改制,不涉及流失;不影响职工岗位,保持企业稳定。易启动,见效快。“分红权改革”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创造出改革红利。完全符合中央“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共享”理念。当年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本质就是“收益权改革、分红权改革”。
周放生此前还建议,民企员工通过“分红权改革”成为民企的主人,国企的员工同样可以通过“分红权改革”成为国企的主人。“分红权改革”完全可以在竞争性领域国企广泛实行。在“亏损企业”中可以更大胆一些,“死马当活马治”实行减亏分红、扭亏分红。只要企业能脱困解决问题,什么招都可以用。治理僵尸企业思想不能僵。
此次,国资委实施分红激励时也贯彻了灵活运用的原则,给予企业激励的自主权,国资委负责监督。
国资委表示,中央企业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及规范管理等工作,审批所属科技型企业激励方案,并且对其合规性负责。
而国资委作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动中央企业做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除承担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激励方案审批外,主要侧重政策指导以及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激励要计入工资总额、不能重复激励
第一财经也注意到,为了避免过度激励,国资委此次也明确,在股权和分红激励起步阶段,同一企业原则上应当以一种方式为主。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
同时,为了避免过度激励,国资委此次也给分红激励加上约束线。
中央企业应当从经营发展战略以及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出发,分类分步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
第一条约束线是激励总额的约束线。
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将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财务决算后兑现,其中分红激励总额纳入工资总额预算单列管理。企业坚持效益导向和增量激励原则,根据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经营业绩状况,合理确定总体激励水平。
国资委要求,岗位分红激励总额的确定应当统筹好与当期工资总额管理的关系,避免因实施分红激励出现工资效益不匹配。
企业在实施项目分红激励原则上应当采取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进行,明确激励水平、兑现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激励总额根据项目规模、市场化程度合理确定。国资委鼓励央企建立健全以成果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在科学评价科研团队、个人业绩的基础上,适度拉开激励对象收入分配差距。
国资委的第二条约束线是业绩增长的约束线。
国资委明确,要求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除企业处于初创阶段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
第三条约束线是动态监督的约束线。
国资委表示,将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纳入收入分配监督检查事项范围,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企业,国资委将责令其调整或终止方案,并且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