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25日就《关于本市“限房价 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关于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限房价 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6号)要求,切实做好本市“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本市“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16年12月3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传真:010-59958696
邮箱:cyzxxys@163.com
详见附件。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限房价 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