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孟子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信心”;而在西方,也有房子虽破,“风可进、雨可进,未经允许国王不可进”的谚语。可见,对各种财产权应严格保护、同等保护,对产权的保护关乎社会信心,是古来就有的朴素道理。但在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一些区别化的对待长期存在,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
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次正式写入宪法。此后的十余年里,《物权法》的出台等,使得产权保护领域的步伐显著加快,然而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明确,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此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对产权保护做出进一步的强调。产权保护为何被放在了如此重要的位置上?《意见》开篇头一句就做出明确: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分析,基石如果不牢,制度就不稳定。在这个市场经济活动中,只有对产权进行严格的保护,才能保证各类投资者,人家心里踏实。才有一个合理的预期。预期不好的话,就会缺少一个长远的战略考虑。
常修泽表示,今年民营资本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出现明显的下降,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与民营企业主的信心不足也有一定关系。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此时《意见》的出台,将对培养企业家精神、调动创业创新人才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预期很有帮助。
但之所以说,我国目前的产权保护制度有待完善,就是因为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仍然客观存在。例如,一些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所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一些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区别对待的条款依然有效;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动辄查老底、翻旧账的民营企业“原罪论”仍然影响甚广。要想真正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解决这些问题不可回避。在《意见》所明确的十项措施中,落实部门中涉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最高检等法律相关部门的,占到了七项之多。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表示,产权保护的完善将涉及到一系列法律的立改废,“产权保护涉及到最根本的还是一些法律制度上的一些完备,这些法律因为一些因素对实践的契合度不是特别高,所以涉及到修改法律,可能废止一些与产权保护相悖过时的规范,同时要新增一些法律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就要涉及到相关制定法律的部门。”
那么,具体有哪些现状有望在《意见》的指导明确下,得到有效的改善呢?例如,《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涉嫌违法的企业,除了依法需责令关闭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过这是不是会减弱办案力度、造成对其他方的利益保护减弱呢?对此,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认为,处理纷繁复杂的产权关系,《意见》将坚持平等保护列为原则的第一条,至关重要,“我们现在的产权主体是多样化的,有国有、有集体,有民营、有外资,还有千家万户的居民财产。面对纷繁复杂的产权关系,我们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就是一定要以公平为核心,权利应该平等、机会应该平等、规则应该平等。只要做到公平,就不至于发生大的偏颇。”
此外,对于民营企业社会上流传着所谓“原罪”的观念。一些人主观认为,民营企业家最初起家时,经常存在一些有悖于现行的法律规定的做法;又或者在特殊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中,打了一些不甚合规的政策“擦边球”。这些都可能成为民营企业的“经济原罪”,随时可能被追究,特别是一旦一些企业涉案,容易新账旧账一起算。一些民营企业也因此忧心忡忡。
对此,《意见》明确,要严格遵循法不溯及过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对此,常鹏翱表示,这些原则是法律中普遍的原则,在《立法法》、《刑法》当中都有明确规定的。这次重申下来,非常重要的意义是提醒司法机关在认定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的违法犯罪时,不要因为它们是民营企业,就从实质上的歧视它。还是要适用这些法律规则。
此外,意见还明确要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除了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保护,对于保护公民财产、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意见》同样做出明确。例如,《意见》指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而对于农村,则要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总而言之,就是要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银温泉表示,《意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下一步的行动指南。它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表明坚决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所得、劳动成果。这样就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一颗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