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归属于省级经办机构本级的委托投资资金和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
昨日,财政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委托投资业务核算需要,修订了“委托投资”、“应收委托投资收益”、“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核算内容及核算方式。专家认为,此举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了系统规范,有利于养老金安全的开展投资运营。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运营模式一直在探索新的改革方向。”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将进行委托投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并对投资收益进行记账、结算和分配等。
负责人指出,上述规定要求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各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归集业务以及委托投资收益在各级基本养老基金的分配过程明确清晰的、科学的会计核算方法。
负责人表示,根据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改革和发展的全面分析,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修订内容,在会计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了新的实务核算需求。例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委托投资业务核算需要,修订了“委托投资”、“应收委托投资收益”、“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核算内容及核算方式;按照经办机构对预收保费管理信息的需求变化,将预收保险费改为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等。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委托投资的核算问题,负责人表示,委托投资资金的流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归集阶段,即是各级经办机构将委托投资资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归集的本质是下级经办机构委托省级经办机构代为执行委托投资的过程,资金权属不变。因此,本制度将下级经办机构归集到上级经办机构的委托投资资金作为下级经办机构的应收款核算,作为上级经办机构的应付款核算。应收款和应付款核算反映资金归集过程中各级社会保险基金主体的资金关系。各级经办机构委托投资资金最终归集到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将收到的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作为应付款核算。第二阶段是省级经办机构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省级经办机构将本级的委托投资资金和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一并委托受托机构投资运营,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委托投资”科目核算,“委托投资”科目反映省级经办机构与受托机构之间的委托投资合同关系,是省级经办机构的专用科目。
负责人表示,委托投资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归属于省级经办机构本级的委托投资资金和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因此,省级经办机构需要将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按照本级的委托投资资金和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比例进行分割,归属于本级的部分,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归属于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的部分,计入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