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出台产权司法保护意见 成立冤错案件甄别纠正组
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导读
最高法院已成立了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工作部门,成员单位有审判、执行、协调管理、司法改革、综合调研、新闻宣传等多部门参加。
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大背景下,甄别、纠正产权冤错案件的序幕已经开启。
11月2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两份意见,包括《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进行指导以外,也从审判职能出发,为加强产权保护提出了机制化建议。
在最高法院11月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滕伟介绍,最高法院目前正在抓紧审查有关申诉案件,同时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甄别和纠正申诉案件的指导工作。
这其中,既包括积极参与党政、立法机关组成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也包括建立健全敏感案件应急预案、组成综合合议庭、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等审判机制创新。
重点审查重大典型案件
“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总体上在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中都会体现,比如隐名股东纠纷、非法征收征用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
最高法院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中,重点提到了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因产权混同引发的申诉案件、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申诉案件、涉及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等类型。
《实施意见》还要求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
《实施意见》规定的“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的范围可谓广泛。即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刑事案件的判罚既包括人身刑也包括罚金刑,即使对人身刑部分没有异议,但在法律程序中,仍可单独对罚金刑的错误提出纠正。”一名刑辩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工作重点则是重大典型案件的甄别、纠正和宣传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对重点案件要逐案制定包括立案、再审、执行、善后在内的一揽子工作方案。
案件办理时,“要强化程序监督,加强审级监督,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强化对下级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程序空转。”最高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滕伟说。
最高法院已成立了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工作部门,成员单位有审判、执行、协调管理、司法改革、综合调研、新闻宣传等多部门参加。
多方参与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
除了开展案件甄别和纠正,最高法院也开始了产权保护的机制化建设,谋求这项工作长效、稳定进行。
11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下称《审判职能意见》)提出,法院要积极参与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
“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建立健全敏感案件应急预案。目前,北京等地高级法院都已制定重大敏感案件处置工作办法,设计了联络、信息报送等工作机制。
“重大敏感案件涉及问题复杂,非法院一家所能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的重大敏感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等报告,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法院主办、各方参与的化解体系。”一名法院工作人员认为。
云南省委党校副教授阮兴文认为,在依法纠正产权冤错案中,加强党的领导,由党委牵头进行组织和统筹协调,是确保产权冤错案能得到切实纠正的定海神针。
最高法院法官王林清9月14日在《人民日报》撰文认为,政府工作是否能够到位,是保护产权制度贯彻落实的关键。“一些地方政府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方面仍然需要补课,甚至有些地方行政部门公然违法,于法外巧立名目,‘煞费苦心’设置若干收费项目,使市场主体产权受到侵害。”他写到。
最高法院还在11月29日发布的两份意见中提出了若干审判机制的创新。
对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涉产权民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审判职能意见》提出“统筹审判资源,组成民刑、民行综合合议庭”。
2006年4月,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成立了由刑事审判庭及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组成的综合合议庭,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带民事案件,又审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同时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职责。
此后,还有地方法院提出了审理房屋登记权属纠纷案件时,设立行政、民事合一的综合合议庭。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韩波认为,从长远考虑,设立交叉型案件综合审判庭,可以解决交叉型案件的诉讼迟延、判决矛盾的弊端。
另外,知识产权是产权保护的重要部分。《审判职能意见》提出“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这是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后,官方文件再次提出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2014年,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但属于专利、商标等案件的一审,而非上诉审法院。“目前最高法院已经进行了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调研。设立上诉法院,有利于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标准。”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告诉记者。
(编辑:陈洁)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