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八方面落实企业降杠杆率税收政策
来源: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报道:去杠杆、降低企业杠杆率是目前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任务之一。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降杠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2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财税部门从八个方面落实降杠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的八个方面降杠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包括:(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三)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四)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六)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七)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八)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发起合伙人、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王骏在分析《通知》内容时表示:“去杠杆,财税政策责无旁贷。”不过,王骏同时指出:当前实务中,由于政策口径尺度等等不一,有些政策未必能落到实处。比如,有关资产划转的所得税政策。又比如,符合条件的债权损失,特别是债权性投资的债务重组损失和债权转让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中没有明确规定,扣除存在一定难度。还有,此前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对于什么叫“在改制重组中投资”,目前就存在巨大的认识分歧。下一步应细化政策口径,剔除不合理条件,推进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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