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PPP专项企业债券提上议程 社会资本退出渠道待丰富
每经记者 冯彪 每经编辑 陈星
12月7日,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在2016(第十届)固废战略论坛上表示,发改委正在研究设立适合PPP特点的专项企业债券,通过这样的方式更好地降低融资成本。
“我们也一直在呼吁设立PPP企业债券。因为靠银行贷款的融资模式满足不了PPP项目投资量大、周期长的特点。”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毕志清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韩志峰还提及,应该把PPP项目和资本市场的深化发展相结合,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来丰富PPP项目的投资退出渠道,提高PPP项目的投资和变现能力。
发改委研究PPP专项企业债券
据韩志峰介绍,截至2016年7月末,发改委前两批PPP项目总签约率为35.1%,已签约项目投资规模超万亿元,签约项目主要集中在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领域和学校、医院、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是PPP项目的排头兵和主战场。在该领域推进PPP项目前景可期。”韩志峰说。
在前景广阔的同时,当前推进PPP项目也存在一些难点。韩志峰称,当前市场上不缺资金,但缺的是适合PPP项目的、成本比较低的、期限比较长的资金。
毕志清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PPP项目大多投资规模大、期限长,传统银行信贷模式已经难以满足PPP项目融资需求。而且银行贷款一般手续繁琐,需要抵押担保等条件,这也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PPP项目。”
针对这种情况,韩志峰称,目前发改委也发挥自身的优势,发改委投资司会同财金司也在研究设立PPP专项企业债券,通过这样的方式更好地降低融资成本。
另外,毕志清还提及,通过PPP专项企业债券,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社会其他资本还可以以直接购买债券的方式参与到PPP项目中,从而避免了繁琐的程序。
记者注意到,今年8月15日,在上海举办的第二届中国PPP融资论坛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刘绍统也提及,在新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框架下,将从三个方面支持PPP项目融资:一是PPP运营主体可直接作为公司债发行主体;二是具有稳定现金流的PPP项目,可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化解社会资本进入PPP模式的流动性及期限障碍;三是项目收益债也在积极地研究推进中。
社会资本变现能力不强
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一般期限较长。韩志峰介绍,PPP项目的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有些还是20多年,估计30、40年期限的项目也会出现。
在业内人士看来,注重投资回报、对投资变现要求高的社会资本来说,项目期限过长也会影响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毕志清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PPP项目涉及到多个资金方,政府方的变现要求不大,但是社会资本方参与PPP是将其看作财务投资或资产配置,因此必须要获得收益、变现退出。即便不是一进入就考虑退出,但是如果没有退出机制,社会资本就没有参与积极性。”
在此次论坛上,韩志峰也认为,PPP项目资产的流动性越强越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所以提高PPP项目的资产流动性是推动PPP项目发展的重要内容。
而在这方面,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国内对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安排,偏重于非正常情形下的临时接管等,对正常情形下社会资本方的退出,规范和细化较少新意。如果不能正常退出,而是通过政府方回购、项目搁置方式解决或以仲裁、诉讼等非正常方式退出,必然会带来高成本。
在韩志峰看来,应该把PPP项目和资本市场的深化发展相结合,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来丰富PPP项目的投资退出渠道,提高PPP项目的投资和变现能力。
毕志清也认为,要有明确的退出机制,在社会资本遇到资金、生存困难,合伙人变化,与政府产生分歧等非正常情况时,能通过股权回购、售后回租、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让社会资本退出。恰当的退出机制能成为社会资本成功参与PPP项目的最有力保障之一,这样才能解除社会资本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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