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营改增之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通知》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东省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已经上浮的扣除限额标准适用于增值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通知》就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通知》还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