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12月16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了商品房明码标价政策解读和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
告诫会上,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梁武湖通报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情况,提出了两条要求:一是要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高度、从保民生的角度、从价格监管定位转型的深度,深入认识和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重要性,二是要从引领指导、日常督查、宣传引导和价格自律等方面确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落实到位。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谢伟从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深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对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出要求。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醒告诫,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须依法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有以下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的;
(三)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的;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的;
(六)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的;
(七)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
提醒告诫函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有虚假标价、在同一场所使用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二)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或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记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
经营者不遵守相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原标题:四川召开商品房销售告诫会:经营者不得合谋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