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道富:金融监管
要在“放”与“管”间寻求平衡
□本报实习记者 程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当前供给侧改革持续深化背景下,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步伐加快,未来商业银行差异化竞争点将落在合作模式和销售渠道上。在改进金融监管思路方面,要在“放”与“管”之间寻求平衡,并将防范金融风险作为最主要任务。
逐步分化销售渠道
中国证券报:在当前供给侧改革持续深化背景下,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
陈道富:经济和金融转型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微观基础。我国工业化时代步入中后期,以银行为主体吸收资金投入大工业的金融需求逐渐弱化。增长动力和增长模式发生转变,企业要通过市场化手段寻找需求。实体经济金融从简单筹集资金转向与本身业务高度契合的、综合化的增值金融服务为主。个人财富不断累积和分化,投资者财富管理和资产运用需求丰富。股票和债券市场快速发展,财富管理市场逐步成熟,为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提供基础。
目前,我国存在不少金融集团和实业集团控股金融集团。这些年金融集团运行模式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下的综合化经营提供良好实践经验。实业集团出于各种目的大量进军金融集团,从实业角度给金融业提出更符合运行状况的金融服务需求,并创造出一些更符合实际的产融结合运作模式。
转型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从银行角度看,虽面临市场挑战,但传统存贷款业务仍是主体,息差收入仍是主要收入。综合化经营虽能给银行提供额外收入来源服务实体经济,但在边际上对银行业务拓展和收入影响较小。且银行的核心文化是在为成熟企业日常经营提供金融服务。在文化和组织制度上,综合化经营将给银行带来额外成本和管理难度。
从宏观角度看,其一,银行往往拥有特殊的安全网。当银行在其他领域开展业务时,若管理不善易导致安全网被滥用。其二,长期以来,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拥有较高市场地位,这种市场影响力如果没有较好的管理,易渗透到其他领域业务上,产生不公平竞争问题。其三,需监管的风险点可能发生变化。其四,综合化经营将为机构之间带来更加紧密和有效的联系,但效率和安全往往不能协调,这将给宏观调控带来新的挑战。
中国证券报:目前,大中型银行都在加快综合化经营步伐,预计未来银行机构主要竞争点会在哪些领域?
陈道富:竞争总是与定位、战略相联系的。在当前商业银行实践过程中,既存在较严重同质化竞争,也出现一些市场分层和差异化的特色经营。不同类商业银行在销售渠道上,下一步要逐步分化。在转向综合化经营过程中,通过结合自己优势进行有效的竞争。竞争首先体现在定位和战略上,其次才是在相同领域内的不同侧重点和竞争策略上,如全国性商业银行,可能集中在构建完整的金融控股集团,全面参与各市场竞争,甚至是跨境综合经营。此外,不同银行的侧重点会有所差别。地区性商业银行可能较难构建完整的金融集团,重点应结合地区业务特点,强调与其他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在某些业务和链条上实现综合化经营。对于专注互联网业务的部分民营银行,则可能关注支付、交易和经纪中介,包括信用评估服务等领域。
监管调整重点在协调上
中国证券报:投贷联动业务作为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一大突破备受市场关注,包括一些非试点银行也在积极探索参与方式。如何看待投贷联动业务发展趋势?
陈道富:投贷联动实际上是以高成长企业未来可能产生的投资收益补偿银行为其提供债务性融资所承担的风险,以鼓励银行加大对成长型特别是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其本质是强调银行与企业在利益共享基础上的共同成长,而不仅仅是“锦上添花”局外人式的合作。
今年以来,投贷联动受到多方关注,但市场存在两方面担忧:其一,文化、组织和制度上的冲突问题。贷款和投资是基于不同逻辑的两种行为。两者对公司文化、组织设计和考核、风控制度有完全不同的需求。其二,产融合作边界问题。投资在相当程度上具有自我实现的特性。贷款和投资既有一致性,也有冲突性。投资成功时,两者可相互促进,一旦失败,支持的贷款资金可能会遭遇延迟,导致项目“难产”。
从趋势看,其一,投贷联动业务发展会相对谨慎。投资收益在目前还无法成为银行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为推动投贷联动而进行的文化改造、组织组建和制度设计都将带来成本,甚至与原有机构形成一定冲突。因此,各方在推动投贷联动上会相当谨慎。其二,投资将以获取收益权为主,不重点持有公司股权。这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的构建,但按照目前的法律无法做到产融集团的程度,因此对银行而言,主要是一种补贴和促进传统业务拓展。投资将重点放在获取潜在的收益权而不是持有股权上。其三,投资将以“跟随”策略为主,主动投资的团队建设和业务扩展会相对缓慢。在当前文化冲突下,投资子公司的策略将倾向于对市场上现有投资团队的评估和项目跟投上,而较难将重点放在自我建设上。
中国证券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防范金融风险提到重要位置,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化、混业经营大趋势下,您认为金融监管体制应怎样调整?
陈道富:金融的综合经营实际上在我国已普遍存在。在分业监管框架没有根本改变的前提下,监管调整的重点应放在协调上:其一,信息共享,提高一行三会在信息收集和整理的共享程度;其二,在制度和法规上加强协调力度,针对我国普遍存在的资产管理类业务,证券发行和投资等方面加大不同监管部门的协调力度;其三,提高联合现场检查等力度。
此外,还有必要深入研究现阶段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和金融控股集团的运行特点,针对其中的风险点,尤其是可能存在风险收益不对称的体制机制问题,设计监管措施。如对银行等拥有安全网的部门需有较严格的风险隔离和责任划分机制,对金融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应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对金融集团资本金、治理结构、高管任职等有透明度方面的要求,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等。
(陈道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领域是货币政策和金融改革。多次作为主要撰稿人参与中财办、国办、全国人大、政协等课题研究,参与“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研究及各个部委等宏观政策和金融政策的研究、讨论,大部分研究成果已转化为现实政策。)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