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1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强化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和完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流转,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通知自12月7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股权管理事项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本级、集团(控股)公司下属各级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需报财政部履行相关程序。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比照上述原则实施监管。涉及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国有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规范国有金融资产确权、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按照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进场公开交易力度,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管理。
财政部门和国有金融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方式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内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由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实施,地方国有股东单位所持金融企业股权无偿划转由地方(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其中,涉及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不同国有主体之间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宜,由划出方和划入方各自履行决策程序后,联合报财政部履行审核程序。
通知还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国有金融企业开展增资扩股业务,可通过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可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所挂牌选择,其中涉及重点子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将增资方案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股权管理审批工作中出现恶意串通中介机构、泄露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