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公布了上海市交通委、深圳市教育局、北京市住建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部分省区市在“新居配”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案件及处理结果。
据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近几年收到多起举报,反映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下称“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调查,督促相关地方对照《反垄断法》,清理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截至目前,已有10个省份完成清理调整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重庆等地停止执行相关文件。2016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明确,停止执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1月7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明确,暂停执行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2013年9月1日,山西省物价局明确表示,《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试行)的批复》试行一年期满,停止实施。
二、辽宁吉林修改相关文件。2016年1月12日,辽宁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完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删除了“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的内容。2016年8月15日,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完善向新建住宅小区收取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的通知》,删除统一建设规定。
三、河北等省废止相关文件。2016年1月15日,河北省物价局和住建厅废止原《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月7日,黑龙江物价监督管理局废止原《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6月28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原《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江西天津放开收费标准。2016年11月16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自12月1日起,放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供配电设施施工企业协商确定。2016年12月16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实行市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电力设施建设企业,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公布了上海市交通委、深圳市教育局、北京市住建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
北京市住建委纠正混凝土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业管理中,希望通过价格预警手段保障混凝土质量,但出台的质量控制价政策,超出了预警实际需要,同时组织行业协会出台自律准则,要求混凝土企业严格执行质量控制价,事实上组织经营者达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
北京市住建委存在以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一、引导经营者达成以执行质量控制价为主要内容的自律准则。二、监督协调和保障自律准则落实。
上海市交通委承诺纠正黄浦江游览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09年以来,黄浦江游览行业有关游船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服务价格的协议,上海市交通委(原上海市交港局)作为黄浦江游览行业主管部门,在游船企业达成并实施上述价格垄断协议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组织、指导、协调和保障作用,
具体包括:一、引导游船企业参加以统一价格为重要内容的公共平台。二、组织指导经营者达成具体的价格垄断协议。三、监督保障价格垄断协议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承诺纠正中小学学生装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在2011年、2014年学生装招标以及确定价格过程中,深圳市教育局存在以下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二、对投标人资格和评审条款设置歧视性条件。(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