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以私权利为中心的意识,认真厘清私权利、公权力、公共利益、公有制经济主体、私有制经济主体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各自的边界,才能真正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完善产权制度和依法保护产权制度的精神落到实处。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发布,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以及落实民法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公民财产权易受侵犯、权属不稳定、各种权利界限不明等现象的纠偏。依法治国的灵魂是法律,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平等,民法的核心是权利,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就是要真正促成这些价值的充分实现。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中国大力推进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存在着多种利益纠缠、多种权属模糊、新旧意识重叠以及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脱节等问题,因此,要真正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需要明确以私权利为中心的意识,厘清私权利与公权力和其他权利的关系,从而在各种权利之间划出明确的边界。为此建议如下。
第一,厘清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是一对相辅相成的矛盾体,相辅相成是因为私权利需要公权力的保护;相互矛盾是因为公权力的强势和扩张性。相比普通个人或团体,公权力具有压倒一切的力量,这种力量本身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其力量可以为个人权利提供坚实的保障,一方面其力量又使它具备任意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能力。现实中,私权利缺乏确定性和稳定性大多与公权力的任意性有关。因此,保障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私权利必须首先厘清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让公权力充分行使保障私权利的功能,同时又避免其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任意性。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我们不但在理念上而且在实践上切实地确定公权力的“授权性”“程序性”和“可监督性”。只有约束了公权力的任意性,才能约束公权力自身不侵犯私权利,又能够让公权力发挥保障私权利的职能。
第二,明确公有制经济主体和私有制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公有制经济主体在我国经济建设中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我们也应当承认私有制主体在活跃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同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就产权制度而言,两者都有各自相应的权利,都应该平等得到法律的保护,它们通过市场竞争所获得的成果必须得到维护。但是由于两者权属性质和地位不同,在实践中同等进行保护时往往无法平等对待。究其原因就在于公有制经济主体天然具备的公私双重属性的模糊和错位。当公有制经济主体带着权力性质进入市场中与私有制经济竞争时,就会产生极大的不平等,市场竞争的结果不是平等竞争的结果,而是带有权力的强制性,这会严重侵犯私有制经济主体的权利。因此,为了平等保障各种产权制度和私权利,必须对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公私性质进行严格区分。当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私有制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时,它应当在法律地位、市场规则、产业政策和权利保护等一切方面都与其他主体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其属性不同不应等同于法律地位的特殊,它的一切行为都应该在同等的市场规则和民事法律的规则下运行。其公的性质的体现,不应在一般意义的市场上,而只有当明确指向公共利益时才能有所体现,而不应成为任何时候都具有的普遍性权利。这样才能保证当市场中不同利益主体发生权利纠纷时做到平等保护,从而使得以产权制度为中心的私权利处于稳定状态。
第三,厘清公共利益和私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存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和谐问题。在最原始的意义上,民法的要义是保障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的绝对性,但是现代国家的普遍趋势是越来越对个人权利的绝对性进行限制,其中限制的要素之一就是公共利益。在现实中,以公共利益之名而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事情比比皆是,尤其是在推进城市升级换代,大型公共工程建设迅猛,通过大开发追求效益的时期,这种现象更加普遍,个人的权利几乎无法保障,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矛盾的加剧和复杂化。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公共利益的泛化,尤其是我国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之下,公共利益更容易被普遍化,以至于普通的市场行为中也会掺杂着公共利益的影子。这样的结果就造成了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失衡,造成个人财产权因公共利益而被剥夺。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我们在立法层面对公共利益的范畴进行严格界定。与个人权利的概括性不同,公共利益的权利应该采用明文列举式,去除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和任意性,同时让个人充分理解和认同公共利益。即使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需要发生变化,也应该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增减。公共利益的确定性本身其实是稳定了以产权为中心的私权利的界限。
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编纂民法典的关键时刻,确立以私权利为中心的意识,认真厘清私权利、公权力、公共利益、公有制经济主体、私有制经济主体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各自的边界,才能真正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完善产权制度和依法保护产权制度的精神落到实处。
(作者系民建复旦大学委员会会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标题: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要厘清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