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程维 重庆报道
2016年12月30日,互联网上开始流传一份重庆市房地产商会签发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建议》。至本报记者发稿时止,该商会刘姓秘书长手机一直处于忙音状态,暂无法向其直接确认该份文件的真实性。
本报记者12月30日晚从该市几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是该商会会员单位的企业处,确认到这些房地产企业的确收到了该商会的这一文本,在企业盖章确认后将汇集至重庆市工商联,再由重庆市工商联统一向重庆市政府提交建议。其中一家房地产企业相关人士称,“企业有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的权利。”
重庆市工商联负责媒体事务的工作人员12月30日晚对《中国经营报》记者称,她目前暂未看到该份文件,“估计该商会是提交的一个政协提案,按照流程,这一提案将汇集至工商联研究室的,需要节后上班后查询到该文件,才能做出评价。”
该建议的文号是“渝房商(2016)11号”,签发人为方明。经查,方明系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这份发给重庆市工商联的文件称,2002年,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规定:“在重庆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将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重庆作为当时国内第一个以地方性立法确定商品房交易实施“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城市,适应形势,对当时的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起到了强有力的规范作用,面积纠纷几乎为零。
不过,该文件随即称,“但是随着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日趋成熟,按套内面积计价的商品房销售方式于当下的市场环境开始出现脱轨,虽然在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补充完善,但仍不能完全满足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采用建面计价的销售方式。
该文件列举的 “按建面计价”的好处,主要有4条,分别是有利于与国家统计标准保持一致,能真实、准确反映市场价格水平,有利于开发企业成本测算“好算账”,有利于注重配套建设且利于监管。
重庆市房地产商会2016年12月10日的这份《建议》称,为接轨全国大环境,与全国销售面积方式统一口径,清晰反映和区分地区之间的价格差异,提升居住品质,规范监管,促进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和和谐持续发展,重庆市房地产商会全体会长企业集体建议,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中地十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同时公布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当事人发生面积纠纷时,应当以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作为处理纠纷的计价依据”进行修改。
该《建议》称,应将该条款调整为:“商品房销售应当按建筑面积计价,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此外,该《建议》还提出,将现行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第六条:“面积确认与面积差异处理”的内容,修改为“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计价作为面积处理的方式。”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的现有文本为: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本次重庆市房地产商会的《建议》中,除将“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更换为“按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计价作为面积处理的方式”外,未提及“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这一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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