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7年1月3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副部长陈晓华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陈晓华介绍,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但是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这两点规定非常重要,现阶段也是符合农村实际的。
以下为实录: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在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方面,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请解释一下不提倡调整的原因。第二,《意见》中提到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但是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为什么要限定这样的退出范围呢?由于不存在这样的交易市场,其有偿交易的价值又应该如何来体现呢?谢谢。
陈晓华:这位记者提出的问题确实也是改革中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在实践中,股权管理主要有两种形式或者说两种模式。一种是动态管理,也就是说能够在一定时期内随着人口的增减而调整股权或者份额。第二种是静态管理,也就是说,生不增、死不减,保持稳定。在确定管理模式的时候,很重要的就是要由群众来选择和决定。从现在已经开展的改革和已经进行的试点来看,多数地方或者说多数老百姓是选择静态管理模式的,不以人口的增减和变动,而随时随意去调整股权关系。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搞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经搞了20多年,到今天为止,仍然是限定在社区内,他们的说法就叫做“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从中央安排的29个县来看,有24个县是选择的静态管理的模式,不随人的变动而随意调整。所以从这一点上看,应该说是多数群众的选择。同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农民的几项基本权利应该相互衔接,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要求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正因为这样,所以中央提倡不以人口的变动而随时来调整股权。当然,是选择动态还是选择静态,那要由群众来最终决定。
关于刚才说到流转范围的问题,流转范围的确定也好,运行规则的制定也好,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大家都知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有很大的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它的财产属于成员集体所有。同时,农村集体经济还有一个很大的特征,就是它的社区性,主要表现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针对这种特殊性,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特别是防止外部资本的侵占,文件明确两点:第一,改革的范围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第二,股权的流转不得突破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这两点规定非常重要,现阶段也是符合农村实际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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