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银监会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民营银行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坚持特色经营,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据银监会披露最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包括五家试点银行在内,银监会共批准筹建17家民营银行,民营银行发展步入改革发展机遇期。
同时,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意见》指出,民营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严禁违规关联交易。民营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单独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
在股权管理方面,《意见》指出,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
在加强股东监管方面,《意见》指出,民营银行股东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出具入股资金来源声明、实际控制人情况声明以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书面承诺等。
另外,《意见》指出,民营银行应当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股东接受监管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报送信息和接受延伸监管。民营银行股东应当通过持股民营银行及时向属地银监局报送下列信息: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和分立合并事项;百分之五(含)以上股权变更、实际控制方变更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情况;关联方变更情况;重大诉讼、纠纷和重大风险隐患、重大经营变化事项;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银监会称,下一步将继续做好民营银行持续监管工作,更好贴近民营银行发展实际,及时总结经验,结合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民营银行监管制度框架,促进民营银行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持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的原则,有效落实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
(原标题:银监会发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 对关联交易等多领域提出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