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再变革:资产股份化经营政策开启
张恒
继“三权分置”之后,农村土地又迎来集体产权改革的重大变革。本次集体产权改革的重点任务是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确定的改革目标是,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1月3日举办的国新办就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上说,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布局来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说是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长远、管全局的重大改革。
长期从事农村土地流转的土地经纪人夏创武告诉经济观察报,他接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大都是承租人直接和土地原有的承包人或村集体签订使用权流转协议。这种传统的流转模式租金固定,且使用权出让后的收益直接交给第一承包人或者村集体,作为集体资产处理。至于农民是否能了解到这部分收益的数额,是否能从这份收益中直接获益,并不知晓。
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夏英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说,中国城乡整体上是二元化发展,集体经营性资产在城乡一元化进程中有重要位置。由于农村流动人口逐年增大,城乡一体化进程也在加快,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这些集体资产就更难说清楚归属,有流失或被侵占的危险。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并进行股份化分配后,农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集体资产的数额、自己应该分到的收益。
股权改革
实际上,农村集体经济的股权改革在集体资源性资产上,已有股权改革的迹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有三类,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用于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韩长赋在上述发布会上说,这三类资产都有改革的任务,对于资源性的资产改革,中央已经有部署,就是要继续抓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保持土地承保包关系的长久不变;对非经营性资产的改革,主要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建立探索集体统一经营的运行管护机制,更好地为集体成员和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川东居委会党委书记杨应忠的股权实验已进行近3年。杨应忠告诉经济观察报,2014年4月16日,他发起成立欣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并着手欣运农场的经营。农场的成员大都是流转出来的村民,他们同时是公司的员工、股东。杨应忠说,村民入股的方式分为土地和资金两种方式,土地入股指流转出经营权的村民成为股东,而没有意向流转土地的村民可以以资金的形式入股。集中经营后,土地现在的收入是原来的5倍。此外,每年的年底,股民可以按照公司盈利来分红。保底的分红是18%,效益好可达到20%、25%。
与杨应忠不同的是,本次农村产权改革的聚焦点放在了经营性资产上。韩长赋说,农村产权当前的问题突出反映在经营性资产上。“现在有不少的地方集体经济发展了,形成了数额较大的经营性资产,如果不明晰归属、完善权能、盘活整合、创新机制,这些资产难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经营性资产的改革是本次改革的重点。经营性资产改革重点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然后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
夏英告诉经济观察报,3年前他已经在参与中央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由于产权改革涉及范围广,难度大,一直到2016年底才确定并公布。我国城乡整体上是二元化发展,集体经营性资产在城乡一元化进程中有重要位置。由于农村流动人口逐年增大,城乡一体化进程也在加快,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这些集体资产就更难说清楚归属,有流失或被侵占的危险。
夏英说,确权后的股权分配有利于信息公开,从而更好地保证农民的利益。目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66.9亿亩,各类账面资产2.86万亿元,这些资产是农村农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如果不进行产权明晰,很有可能产生外来资本侵占、村镇干部的腐败等现象,损害农民利益。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后,农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集体资产的数额、自己应该分到的收益。
韩长赋对《意见》解读说,“确权到户不是把集体资产分了,而是要明确谁有这个权利,大家来共同发展股份合作制”。所以改革要开展清产核资、确认成员身份、搞好折股量化,构建集体资产运行新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说到底就是落实好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和民主监督权。
封闭流转
《意见》提出,为防止外来资本的侵占,现阶段开展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流转要封闭运行,不能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农村土地经纪人夏创武已经在北京从事3年土地流转业务,他从实践中得到的结论是,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改革,对个体农民的利益来说是好事。北京周边的耕地少、工业发达等原因,使得他流转的土地以工业用地为主,而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占到50%。
夏创武告诉经济观察报,他接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大都是承租人直接和土地原有的承包人或村集体签订使用权流转协议。这种传统的流转模式租金固定,且使用权出让后的收益直接交给第一承包人或者村集体,作为集体资产处理。至于农民是否能了解到这部分收益的数额,是否能从这份收益中直接获益,并不知晓。夏创武认为,股权改革后,这部分收益能更好地被分配给农民。但是有土地经纪人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范围的疑惑,是否封闭流转意味着这部分土地不再对外承包出租?
夏英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说,《意见》中提到的封闭流转是指股权的封闭流转。实际上,由于村集体自身的局限性,很大一部分村集体的村民没有资金和技术来开发利用集体建设性用地,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引进外来资本合作。夏创武的实践也证明,他所接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大都是村集体外的公司承包,用来建厂房或办公楼。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对此的解释是,流转范围、运行规则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同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成员集体所有。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的一大的特征是社区性,主要表现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所以,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特别是防止外部资本的侵占,文件明确两点:第一,改革的范围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第二,股权的流转不得突破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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