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报了该省医保个人账户活化政策,明确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浙江省也成为国内率先出台政策允许家庭成员之间医保资金进行共济互助的省份。
一般而言,各人使用各人自己的医保卡是顺理成章的事。那么,家庭成员之间,医保卡是不是也不可相互借用呢?上月,昆明市人社局举行《昆明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其中,关于对参保人外借社保卡等行为可能被处罚款的条款引起舆论关注。其实,早在2015年12月,一则家人“共用”医保获刑的新闻,曾经引起舆论争议。
众所周知,职工医保基金由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构成。其中,个人账户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及利息,人们一般理解为“这是我自己的钱”。近年来,基于现实需求和民众呼声,深圳、广州、重庆等多地已扩宽了医保卡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的资金家人可在一定程度上共用,例如深圳市早在2011年就规定个人账户的使用可扩大到参保人及其在本市参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西安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李蜀荣曾明确表示,以下情况可以刷家人医保卡里的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我国社会保险法对于家庭成员之间医保资金是否可进行共济互助并无明确规定。对此,不但学界和民众有争议,各地在实际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致。有的地方如昆明要求社保卡不得给他人使用,不少地方如浙江,已经实行或在尝试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按照家庭伦理和民法精神,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财产共享关系,社保卡个人账户里的自有资金,属于医保投保人,给家人用来买药付费,没有影响统筹基金里的资金,并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既符合法理也合乎人情。一刀切禁止的做法,值得商榷。
况且,当前,医保基金管理存在的困境是,少数沿海发达地区之外的多个省份医保基金面临当期收不抵支。总体而言,个人账户很“富”,但统筹账户却相对较“穷”。当前一些地方启动了职工医保改革,改革措施就包括盘活个人账户资金,使之成为百姓治病的救命基金,其中,实现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被视为改革的举措之一。当然,医保政策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任何一种改革探索,都离不开细致入微的配套措施及周详严谨的实施细则做支撑,这样才能把好事办好。
在法理和情理的范畴内,给医保卡家庭共用留出合理的空间,不仅可减轻投保人家庭经济负担,还可活化这部分沉淀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裨益于医保基金的解困。浙江等地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做法,是一种有价值的尝试。
(原标题: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