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下称《规则》)。《规则》旨在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
《规则》明确了市场准入与退出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包括,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包括,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电力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
电力专家谷峰撰文指出,《规则》首次全面考虑了现存和潜在的中长期交易品种,市场主体只要手持《规则》,就可以依规则参加全部交易,做到“心里有底”。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开展交易也有了清晰、全面的依据,最大限度切除了容易引发问题的“自由裁量权”。
与此同时,《规则》首次明确了优先发电就是一种中长期交易。
《规则》提出,拥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电量可以进行转让。
谷峰表示,通过将优先发电转化为中长期合同,实现了目前全部中长期电量的统一规则。至于长期以来由计划电量承担的偏差调整可以通过市场方式来解决。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问题,《规则》中强调,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计划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
《规则》还鼓励多类市场成员参与辅助服务,同时强调辅助服务执行各区域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同时指出电力用户参与提供辅助服务与发电企业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