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6日发布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落实规划土地功能分区和保护利用的要求,优化土地利用布局,规范经营性土地有偿使用。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国有土地,要坚持保护优先,其中依照法律规定和规划允许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应设立更加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并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切实防止无偿或过度占用。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加快修订《划拨用地目录》。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和有偿使用方式。鼓励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公共服务项目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探索建立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明确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方式、供应方式、范围、期限、条件和程序。对国有农场、林场(区)、牧场改革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采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划拨、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担保等。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落实禁止和限制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关规定,强化矿产资源保护。改革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实现形式,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取消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规范协议出让管理,严格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和范围。完善矿业权分级分类出让制度,合理划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业权出让审批权限。完善矿业权有偿占用制度,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合理确定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等行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标准。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落实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要求,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