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预付卡后,商家迟迟不履行承诺,还在消保委的公开约谈上当众称“有本事去法院告我”。伴随着上海首例消保委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获胜,面对法院要求退还健身预付会籍费的判决,“老赖”终于败下阵来。
去年6月起,上海市消保委接到20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上海新奥体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黑骏马健身长宁店)以“豪华泳池”为卖点,在会所还未开放的时候就大肆推销一年乃至数年有效期不等的健身卡。去年夏天会所开放后,泳池却迟迟不开,消费者多次催问,黑骏马健身长宁店一直采用“拖字经”。
2016年8月中旬,长宁区消保委、市场监管、体育、卫生、文化执法等部门联合约谈该公司,要求其按照法律规范改造健身场馆条件,及时申请经营许可后开放泳池。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若9月15日仍无法开放泳池,将为消费者退卡。然而,该公司既未落实整改,又拒不退费,且依旧对外发布游泳健身服务的经营广告。
去年10月11日,上海消保委再次公开约谈黑骏马健身长宁店。在这一约谈会上,其法定代表人依旧百般推脱,始终坚持拒绝为泳池“失踪”承担任何责任,还撂下话让消费者“有本事去法院告我”。
上海市消保委认为,黑骏马健身长宁店未尽到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服务信息的法定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引发群体性消费纠纷后,对消费者要求退还服务费用的诉求久拖不决、无理拒绝,侵害了消费者的求偿权;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纠正黑骏马健身长宁店的侵权行为。去年11月16日,上海市消保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6条之规定,指派两名公益律师为消费者的代理人,支持消费者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集体诉讼。
经长宁法院去年11月22日、12月21日两次传唤,被告上海新奥体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是消费者与被告签订的会籍合同,还是被告的服务承诺、店面招牌、广告宣传单等,均突出并重点宣传了游泳服务项目,可以据此认定游泳项目是原、被告之间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同时,被告明知游泳项目应当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但始终未向体育部门申请,对无法按约提供游泳服务负有过错。2016年12月30日,法院依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会籍合同》于11月22日解除,被告全额返还原告预付会籍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