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掉落的店招砸伤成八级伤残,被害人向9名被告索赔。
9月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获悉,由该院一审判决的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近日经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相关责任方共需赔偿唐丽各项损失近60万元。
“天降”店招砸中花甲女士,致其八级伤残
上海长宁法院介绍,2017年9月26日11时许,60多岁唐丽在上海市天山西路一处人行道上行走时,一块长约3米,标有“包猪婆”和“米棒台湾饭团”字样的店招,突然从2.5米高处坠落,砸在唐丽身上。
经目击群众报警,唐丽立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唐丽“胸椎骨折、腰椎骨折、左侧外踝骨折、颈椎间盘突出”,后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唐丽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经过近一年治疗,2018年8月,唐丽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2.6万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起侵权赔偿案件看起来并不复杂,但随着调查的深入,最终有9名被告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初,唐丽在起诉状上列明的被告是两名90后小伙子,一个是做“包猪婆”排骨年糕的向成浩,一个是做“米棒台湾饭团”的邹天霖。
起诉后不久,唐丽申请追加谢秀丽为被告,同时撤回对邹天霖的起诉,原因是谢、邹是母子关系,“米棒台湾饭团”的实际经营人是谢秀丽,儿子邹天霖当天只是临时帮忙。
之后,原、被告分别申请追加了七名被告:唐丽申请追加店铺房屋产权人某集团公司为被告;向成浩申请追加四名房屋转租人为被告;谢秀丽申请追加其所加盟的“米棒”公司及“包猪婆”排骨年糕另一合伙人郜阳为被告。
一案九被告,系因涉案店铺几经转租
2019年7月,上海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查明,2015年10月,被告某集团公司以产权人身份将天山西路某处114.56平方米的底层房屋出租给某商都公司,租金为537元/月。2017年2月,商都公司将其中67.41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被告王燕旻。
两天后,与王燕旻有“合伙经营”关系的马艾莉,以两人的名义将所租房屋转租给被告李海珍;当天,李海珍与向成浩签署《店铺出租合同》,这67.41平方米的店铺又转租给了向成浩。
之后,向成浩将店铺隔成两间,一间与郜阳合伙经营“包猪婆”排骨年糕,另一间15平方米提供给谢秀丽经营“米棒台湾饭团”。
2017年3月,向成浩与谢秀丽签署《联营合同》约定,谢秀丽使用这间15平方米的店铺,须每月支付1.5万元作为向成浩的“联营”收益,并一次性支付向成浩转让费6万元。
法庭查明,被告向成浩、郜阳、谢秀丽共同使用登记经营者为郜阳的营业执照;2017年4月,被告谢秀丽与“米棒”公司签署《技术使用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谢秀丽除了向“米棒”公司支付20万元“技术受让”费,每年还需向“米棒”公司支付咨询管理费5000元。事故发生前,谢秀丽已向“米棒”公司支付店面设计费、装修材料费各2万元。
法庭审理中,除了马艾莉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一部分责任,其余八名被告以种种理由开脱责任,都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九被告有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
2019年8月,上海长宁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法庭认为,九个被告中,向成浩、郜阳、谢秀丽共同租赁、实际占有并使用涉案店铺,本案事故发生时,“包猪婆”店招的所有人为向成浩、郜阳,“米棒台湾饭团”店招的所有人为谢秀丽,三人对涉案店铺房屋均负有管理之责,但三人均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风险,对本案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构成共同侵权。
法庭酌定向成浩、郜阳两人,谢秀丽一人,分别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唐丽17.7万余元,三人之间互负连带责任。鉴于“米棒”公司与谢秀丽之间存在特许加盟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米棒”公司应对谢秀丽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燕旻、马艾莉、李海珍作为房屋的承租人、转租人,对涉案房屋同样负有管理责任,但都未能尽到管理之责,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风险,三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庭酌定王燕旻、马艾莉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唐丽5.9万余元;李海珍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唐丽2.9万余元。
对集团公司和商都公司的责任,法庭认为,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和所有人,集团公司虽然与商都公司约定不得转租,但并未对商都公司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管,在日常巡视中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未能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因而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商都公司自认是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具有管理义务,但既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违约,又未尽到对涉案房屋的管理义务,因此,两公司均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庭酌定集团公司和商都公司分别承担10%和15%的赔偿责任,各自赔偿唐丽5.9万余元和8.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集团公司、商都公司、“米棒”公司以及向成浩、郜阳、谢秀丽等六名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对本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