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对于《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计划的修订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相关修订包含若干重大变更,将对(拟)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上市公司治理和ESOP信托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在日常服务ESOP信托客户过程中收到大量上市公司咨询,富途信托与富途安逸于2022年12月9日联合举办线上研讨会,邀请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和证券部资深合伙人及顾问律师,集中解答上市公司关心的问题。下面将给大家讲解研讨会中针对《上市规则》第十七章修订内容对上市公司和ESOP信托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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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背景及监管重点
2022年7月29日,香港联交所发布了建议修订有关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总结,并施行新修订的第17章规则(及附属规则),新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研讨会中,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和证券部合伙人骆伟德 (Gary) 律师指出,该新规将适用于涉及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包括股份期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同时还将适用于涉及上市公司主要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包括信托计划)。
另外,若干新规(主要是披露及信托投票安排)也将适用于涉及上市公司现有股份的股份计划(包括信托计划)。具体修订内容及监管重点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和证券部顾问刘迎圆 (Ruth) 律师进行解读,了解更多详细内容可点击文末视频链接或参考金杜律师事务所往期文章《联交所规则自2023年起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期权计划和股份奖励计划》。
二、ESOP信托的应用
据富途信托董事陈娇梅在研讨会中介绍,ESOP,也即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是公司为了吸引、保留和激励公司高管及骨干员工,通过让其持有公司股票或期权,享有利益分享和拥有经营决策权的参与机制。通过设立ESOP信托来实施激励计划,具有实现完善业绩激励制度、建立公司的利益共同体,并且保证公司股权安全等优势。
根据富途信托从公开市场收集到的数据,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上市的市值在10亿美元以上的120家在港中概股中,有75家公司搭建了员工信托,占比63%,而这仅是有披露的公司数据,尚有不少公司搭建了员工信托而未披露在公开渠道。
此外,自2021年至今年11月30日,共有113家港股公司公告通过信托从二级市场买入股份,其中已有46家上市公司已通过信托落地二级市场买入股份,另有67家公司已公告在新采纳的股份奖励计划中,将通过信托从二级市场买入股份。由此可看出,搭建ESOP信托并利用信托从二级市场买入股份的方式已逐渐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了解更多ESOP信托从二级市场买入股份的具体应用可点击文末视频链接查看或参考往期文章《上市公司回购与信托买入股份,谁才是最优选择?》。
三、修订对上市公司ESOP和信托的影响 – Q&A
针对《上市规则》第十七章修订内容对上市公司和ESOP信托的影响,富途信托整理了上市公司比较关心的新老计划的衔接计划、授权限额、信托二级市场买入股份等实操性问题,在研讨会中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和证券部合伙人骆伟德律师及刘迎圆顾问律师、富途信托行政总裁林伟彬 (Ben) 及富途安逸合伙人孙月鹏 (Andrew) 在圆桌会议中为大家答疑解惑。以下是圆桌会议中提到的问题与嘉宾的答复:
Q1: 17章新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践有何影响?如新老ESOP激励计划如何衔接?新规对信托股份来源、激励模式会带来什么变化?
Andrew:富途安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联合韦莱韬悦和脉脉连续三年对港美A三大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进行跟踪和研究,根据研究对比,发现赴美上市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普及率是最高的;赴港上市的公司股权激励普及率在过去三年也在逐年递增,且很多上市前没有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在上市后6-12个月内也会陆续产生要实施股权激励的需求。但是香港上市规则过去仅对上市公司实施的购股权激励计划作出了规则的指引,随着赴港上市企业及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需求增加,这一规则显然已经不能满足上市公司的需求,因此,本次新规的发布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操作指引,满足上市公司的激励需求,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
新规除了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起到更好的指引规范作用外,亦提高了上市公司相关激励计划的监管和披露要求,以加强投资者的保护,由原来仅适用购股权的,延展至所有股份计划等。
在新老计划衔接上,一方面要关注所有在实施中的激励计划的总量限额问题,以免公司实施的激励计划不合规;另一方面则亦建议关注老计划中需要根据新规的披露要求,在授予、中报、年报等时间节点上需要披露的激励相关事项。
新规在传统ESOP的方案设计要素上,如:股份来源没有较大的变化,而在激励模式、归属与解锁设置等方面则作了更加明显的界定,适用情况也更加清晰。
Q2:A公司上市前成立一个ESOP信托,并且已向信托发股,但还没有确定激励员工的名单,A公司希望等到上市后确定了员工名单,再做授予和归属安排。
(1)A公司上市前的ESOP信托里面持有的股份是否可以取得上市流通性?A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才能符合新规规定?
Ruth:联交所在经修订的第17章规定有关的常问问题(FAQ)当中明确提到,根据计划授予的新股必须为向指定参与人授出。只有在为指定参与人的利益而授出的情况下,才允许上市公司向信托或类似安排授予股份或期权。因此A公司上市前成立ESOP信托向信托发股的安排并不符合经修订的第17章规定。
联交所也在常问问题(FAQ)中提到,如果A公司的信托持股安排不符合经修订的第17章规定,联交所不会就信托持有的股份给出上市批准。由于所有同一类别股份的权利(包括上市流通性)都是一样的,如果联交所不会就信托持有的股份给出上市批准,这会影响A公司的上市申请审批进度。因此,为避免影响A公司的上市申请审批,建议A公司于上市前向指定参与人或为其利益授出期权及奖励,或注销有关股份。
然而,我们也留意到美国证券交易所是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库存股,为避免影响上市申请审批进度,我们建议双重上市(dual listing)的申请人尽早与联交所沟通上述事情。
(2)A公司上市前搭建的ESOP信托,信托资产是否100%都要授予出去,可否留一部分等待上市后授予给其他人选?
Ruth:承上题。不可以,需要100%都要授予给指定参与人。
Q3:根据新规要求,对发行人所有股份计划加设10%计划授权限额。
某公司在Pre-IPO阶段,设立了一个期权计划(假如股份占比3%),这个计划在上市后继续有效,公司已完成上市,目前计划再采纳一个限制性股份计划:
(1)如果限制性股份计划的股份来源于新发行股份,该计划与上市后继续存续的期权计划的股份授权限额是否需要合并计算,并最高不得超过10%?
Ruth:涉及新发行股份的股份激励计划及期权计划的授权限额需要合并计算,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于计划批准日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股份的 10%。
(2)如果这个公司上市前发行的期权计划股份已经超过10%,应该如何处理?
Ruth:如果上市前发行的期权计划超过10%,那该期权计划本身并不符合原本的上市规则第17章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上市后不得再按计划授予期权奖励。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向指定参与人或为其利益授出的期权可在上市后继续有效。上市公司亦必须在招股章程中全面披露有关所有已授出但未行使的期权及奖励的详情、该等期权于公司上市后可能对持股量造成的摊薄影响,以及就该等期权所发行的股份于行使时对每股盈利的影响。
如上市公司希望设立新的股份激励计划或期权计划,上市公司应按经修订的第17章规定设立计划,并就计划取得股东批准。
Q4:A公司上市前将ESOP股份注入信托,并且有明确的激励员工名单,已经做了授予,公司打算上市后再做归属安排。假如公司上市后,因业绩未达标或触发退扣机制等,导致股份奖励无法归属给部分员工,公司是否可将这些股份奖励授予给其他的激励对象?
Ruth:在有关计划符合经修订的第17章规定并于上市后存续的前题下,公司可将相应的股份奖励授予给其他激励对象。授予时需按照经修订的第17章规定进行公告披露。
Q5:根据新规,股份奖励或期权可为获授人及其家属的利益(例如作为遗产或税务规划)而转让给予个别载体(包括信托或私人公司),前提是跟联交所申请豁免,并且该转移会继续符合有关计划目的,并遵守第十七章的其他规定。站在受托人的角度,如何看待该项新规?
Ben:新规下,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已经授予但还尚未归属的股票:由于员工还没有满足股份计划里的一些限制性条件,从原则上来说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还没有通过归属的方式给到员工。这种情况下股份和期权的转让,需要跟联交所申请豁免;
2.已经归属的股票:如高管和员工已经满足了授予归属的条件,有权利去获得股票的所有权,同时又想成立一个家族信托时,传统的做法是先把股票通过信托公司分配到员工的个人证券账户,再把个人证券账户里的股份通过无偿赠与的方式赠与到家族信托下的控股公司。
实务上,在ESOP信托里做股票的归属和分配时,可以做一些安排,可能不需要通过分配到个人名下的证券账户再赠与到家族信托的方式,而是可以直接通过员工的意愿及上市公司的同意,把归属的股票直接分配到员工的家族信托的证券账户。如果富途信托既是上市公司ESOP的受托人,同时也是员工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整体的KYC和流程处理起来会比较简单。
Q6:合资格员工根据激励计划获得股份或期权奖励,假设这名员工未来与上市公司终止僱佣关系(例如因为退休、身故或残疾),该员工是否可以继续持有尚未行使的股份期权或尚未归属股份奖励?
Gary:经修订的第17章规定要求计划的条款列明有关注销及自动失效的情况。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计划的条款处理有关事宜。
Q7:在实操过程中,上市公司对于那些终止雇佣关系的员工一般是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案?
Andrew:在员工终止雇佣关系退出时,通常的操作惯例是已归属部分的奖励、已成熟未行权的期权、和已行权的股票会仍然继续由激励对象持有,而未归属的奖励和未成熟的期权则在雇佣服务关系终止时失效,不再属于离职的激励对象。对于已成熟但未行权的期权,员工离职时一般公司可选让员工在一定的时间内行权变为实股后由其继续持有。
也有上市公司出于补偿考虑,在员工因退休、身故或残疾等特殊原因终止服务关系时,会给予激励对象本人或其继承人加速行权或加速归属的机会。
那么在实操过程中这个部分需要如何处理呢?基于我们的实操经验,我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最核心的成员,我们建议以一事一议为主,原因在于此处将会涉及到较多个「个性化」处理,需要更加广泛和深入的沟通,且建议在沟通前做好第一方案、第二方案和第三方案,针对沟通对象的反馈进行各个方案的调整,从而让沟通得到相对圆满的解决;而对于另一部分重要非核心的人员,则可考虑按照惯例方案进行沟通出处理。
Q8:新规明确服务提供者 (service provider) 可作为合资格参与者,并且对「服务提供者」做了定义。合资格服务提供者包括哪些人士,是否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公司实体)?
Ruth:合资格服务提供者指一直并持续向发行人集团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对其长远发展十分重要的服务的人士。服务提供者的例子包括以独立承包人的身份为发行人工作的人士(其服务的持续性及频密程度与雇员相若),又或按合约基础就特定项目或于发行人没有业务的地点提供服务的顾问。为免生疑问,服务提供者不包括提供集资或并购服务的财务顾问或配售代理,又或提供专业服务的顾问。
服务提供者可以是发行人集团委聘来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或公司实体。
Q9:近两年港股行情比较低迷,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通过信托在二级市场买入股份,并且授予给公司高管和员工。
(1)根据新规规定,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先安排信托在二级市场买入老股,事先不确定激励员工名单?
Ruth:可以。经修订的第17章没有就信托从二级市场买入老股是否需要确定激励人员名单作出限制。
(2)通过信托二级市场买入股份授予给员工,是否受限于10%计划授权限额?
Ruth:10%的授权限额只适用于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激励计划及期权计划。
Q10:富途信托在信托二级市场买入股份方面上的经验和流程是什么?
Ben:富途信托今年已帮几十家上市公司进行了信托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份的操作,特别是前段时间股价较低时,富途信托也协助这些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入了大量股份。
富途信托预测明年上市公司对信托从二级市场买入股份的需求还会比较旺盛,因为在股价低迷时,很多上市公司采取的是直接从二级市场回购,但回购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回购后,公司的流通股会大幅缩减,严重的甚至会影响整个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地位。同时,回购的股票需要注销,上市公司的可用现金也相应减少。对于上市公司,直接从二级市场回购相对来说不是一个最佳的方案,而通过信托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份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方式。富途信托通过富途证券,利用算法交易可以达到非常高效的市场化下单,因此富途信托在这方面比较有竞争力。
新规下,利用信托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份基本跟之前的操作没有区别,公司还是可以继续通过信托从二级市场上买入价格合适的股份。当股票池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信托就会陆续地分配股份给到员工。
Q11:新规规定,扩大《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适用范围,使之涵盖涉及主要附属公司新股或现有股份的股份奖励计划。
(1)主要附属公司的期权和股份奖励计划是否受限于发行人的10%计划授权限额?
Gary:由于涉及的发股主体不一样,主要附属公司的期权和股份奖励计划不受限于发行人的10%计划授权限额。但主要附属公司的期权和股份奖励计划受限于主要附属公司自己本身的10%计划授权限额。
(2)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就主要附属公司的期权和股份奖励计划做披露?
Gary:是的。发行人需要就主要附属公司的期权和股份奖励计划做披露。
除圆桌会议涉及到的问题外,在研讨会的过程中也有不少观众针对新规提出疑问,以下是现场观众提出的问题及金杜律师作出的答复:
Q1:H股上市对17章新规,要求是否跟其他普通港股也是一样的,上市公司有没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Ruth:从17 章新修订的维度来说,跟其他普通港股公司一样,没有H股上市公司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
Q2:上市前做了ESOP信托,注入了信托资产,并且也做了授予,上市后归属,授予价应如何确定?是否和期权一样有行权价限制?
Ruth:如前面所说,联交所第17章的新修订没有对任何股份奖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作出规范,同时联交所对上市后不会再继续生效的上市前期权计划的行权价也没有特别的规范。但联交所会要求上市申请人在招股书中披露摊薄或每股盈利对IPO有什么样的影响。
Q3:如果上市前有限制性股权计划,尚未执行完毕,是否要计算于10%之中?
Ruth:
1.如果是已经授予,但还未归属,是不需要计算到上市后10%的计划授权限额之中;
2.如果是上市后还有股份未授予,新规下联交所应该是不会接受的,上市公司必须要把所有的股份在上市前授予给指定的受益人。
Q4:上市前搭建了ESOP信托,如果由大股东赠与股份进信托用于激励是否属于老股?
Ruth:属于老股。
以上内容为研讨会中涉及到的重点,欲了解更多信息可点击下列链接观看研讨会回放:
港交所《上市规则》17章修订解读研讨会回顾完整版
采访专家介绍
骆伟德 Gary
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和证券部合伙人
骆伟德律师专注于办理范围广泛的交易,包括并购、企业融资和结构制定,以及资本市场。 骆律师的经验延伸至私营与公营收购、首次公开发售、企业重组和私有化,以及香港与中国证券监管。骆律师曾就多个香港与中国的重大交易而向外国与中国企业和银行提供咨询。骆律师多年来一直被多个法律指南和评比机构评为杰出律师。在2014年,《亚太法律500强》引述资料来源道,"骆律师拥有"非常敏锐的商业触角""。自2012年以来,骆律师一直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推荐为香港并购杰出律师。
刘迎圆 Ruth
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和证券部顾问
刘迎圆律师的执业范围涵盖众多类型的公司交易,当中涉及企业融资、并购、接管和非争议监管合规。刘律师经常协助国内和国际客户处理香港上市事宜和并购交易。她有丰富的私营和民营收购、首次公开发行、公司重组和私有化,以及香港证券法规经验。
林伟彬 Ben
富途信托 行政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及法律学士学位,全球信托及资产规划学会(STEP)的荣誉会员TEP,国际金融理财策划师CFP,从事跨境财富管理和信托服务近30年,曾任跨国银行集团信托业务副总监、零售业务部及产品规划部总经理等职务。Ben对股权激励、家族信托、慈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家族办公室等多项业务有丰富的经验,曾为多家香港和美国上市公司提供股权激励服务,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家族信托及基金等服务。
孙月鹏 Andrew
富途安逸 合伙人
负责富途TO B业务的运营、市场及业务增长,包括企业与机构业务。已带领团队为数百家中国头部企业提供IPO分销*、ESOP股权激励管理、IR投资者关系、大宗交易等多元化服务。拥有10年以上金融行业相关经验,从事一级及二级市场投资工作,长期关注新经济领域公司,在加入富途之前,曾就职于君联资本和上投摩根基金,投资案例包括哔哩哔哩、汉仪股份、如涵电商等。
*涉及IPO分销等证券业务由富途旗下持牌子公司提供
陈娇梅
富途信托 董事
北京大学硕士及华中科技大学双学士,全球信托及资产规划学会(STEP) STEP Affiliate。曾任富途企业服务董事总经理,为数百家赴港赴美上市公司提供上市相关服务,包括IPO分销、ESOP信托及ESOP管理、行权/归属等全流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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