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显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简称“招联金融”)因为“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收取平台服务费质价不符”,“产品定价管理不审慎”,“对合作商户风险管理不到位”,“未报告联合贷款表外风险敞口”,“催收行为不当”,“消费者权益保护审计工作不规范”,“消费投诉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八项违规行为被罚款29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显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招联金融进行处罚的。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发现,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而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则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事实上,去年10月,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就曾经发布通报,招联金融同样存在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情况等上述违规情况。
通报指出,在相关宣传页面、营销话术中,未明确说明展示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超低利率”“0门槛申请”“全民都可借”“随借随还”“想还款可以提前还款”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此外,还存在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对合作商管控不力、催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例如“招联消费金融公司2018年以来与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1.5%的平台服务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收取相关费用7943.23万元。在联合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中,该公司未向联合贷客户提供有别于单独放贷客户的额外实质性服务。”
因此,通报指出,招联金融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记者老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