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地环保部门自认为严格依法处罚,那么请尽快公开做出“603元”处罚的制度依据,并公开当地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毕竟此事已经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
26日,中新网记者获悉,江苏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下半年该省的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扬州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超标排放废水,被处以603元的罚款。这一处罚结果立即引起舆论关注。
这条新闻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其一,高邮渔政监督大队曾对光明化工厂内的水土样本进行过取样,并送交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进行检测,显示化工厂样本经检测各项指标均不超标。然而,扬州环保部门却检查发现,光明化工厂存在排放废水pH值超标等问题。这两种检测结果究竟为何不同?
其二,“603元”这一处罚结果令人费解。众所周知,去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提出对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环保部门发现,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废水、擅自超过环评年产量800吨未报批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等问题。存在这么多问题却只罚603元,何以服众?
其三,当地养殖户的70亩鱼塘疑因附近化工厂污染,出现了大量的畸形鱼,必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但养殖户似乎未得到赔偿。既然当地环保部门最终认定光明化工厂存在超标排放废水问题,这或许说明畸形鱼与该企业有关。按理说,应该对养殖户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但从报道中却没有看到。
显然,只有严格依法处罚环境违法企业,并让该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才能起到惩戒目的;否则,就是一种变相纵容。以今天的物价水平来看,“603元”罚款额与无处罚没有多少区别。而且企业违法成本低,也意味着违法收益高,企业更不会在意污染问题,也不会把新环保法放在眼里。
可能当地环保部门认为,“603元”这一处罚结果是严格依法做出的裁量——由于不符合按日计罚的情形,且配合调查的态度好,所以罚款额比较少。但在笔者看来,如果当地环保部门自认为严格依法处罚,那么请尽快公开做出“603元”处罚的制度依据,并公开当地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毕竟此事已经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甚至成为一块检验新环境法的试金石。
遗憾的是,笔者并没有检索到扬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也在当地环保局官网上没有找到相关处罚标准。而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试问,“603元”与危害后果相适应吗?
既然处罚金额“603元”让人难以理解,那么当地环保部门有必要对此处罚结果做出详细解释。如果处罚不到位,应该重新裁量;如果处罚合情合理,也可打消公众疑虑。但是,却不能视舆情而不见。(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