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强制退市来得够快,以至于其董事长听到消息时也感觉“有点懵”。但既然欺诈发行,就必须承受由自己亲手酿造的苦果。
从某种意义上说,欺诈发行、造假上市已成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A股市场运行二十多年来,通过财务造假“跻身”于资本市场的并不鲜见。早些年有大庆联谊,近几年似呈愈演愈烈之势,像云南绿大地(现“云投生态”)、万福生科、海联讯等都让投资人记忆深刻。为什么近几年被曝光的造假上市案例越来越多?为什么在监管部门的高压之下,欺诈发行仍然呈现出“前赴后继”之势?显然,这一切的背后都是因为利益。成功上市,意味着发行人的资产证券化,不仅能通过IPO圈钱,资本市场也将成为其实施再融资的平台,而且,发起人股东今后还存在高价套现的机会。因此,上市成功背后的利益是非常巨大的,但付出的代价却十分低廉,这也成为造假者不惜铤而走险的动力。
造假者往往能从市场中获取巨额利益,绿大地、万福生科的相关责任人员即是如此,但投资者却因之付出高昂代价。以欣泰电气为例,即使兴业证券设立了先行赔付基金,但因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目前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将遭受损失则是板上钉钉的事,其中或不乏专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等。
监管层这次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处理果断、严厉,毫无含糊,产生了相当的震慑效果。只是,再细细推敲一下,笔者觉得还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其一,兴业证券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由于未勤勉尽责,兴业证券受到证监会警告并罚没5738万。在欣泰电气被监管部门认定涉嫌欺诈发行后,兴业证券主动设立5.5亿元的先行赔付基金,这对保护适格投资者的利益无疑是大有裨益的。不过,由于此次兴业证券没有被暂停保荐资格,因此其保荐业务并未受影响,这与当年平安证券受到暂停三个月保荐资格的处罚有所不同。同样是券商先行赔付,同样是欺诈发行,两券商的处罚却不一样。为了真正促使保荐机构勤勉有为,也绝对不能一“赔”了之,而应重典整治,比如可考虑暂停甚至撤销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否则,又如何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其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深交所创业板不接受退市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因此,在创业板挂牌的欣泰电气已没有重新上市的机会。欣泰电气在历经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的交易之后,将在新三板挂牌。但如果是沪深主板与深市中小板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是有可能重新上市的,仅就这一点而言,似乎对创业板公司显得不太公平。笔者以为,对强制退市公司仍须区别对待。如果是主动退市或因触发相关财务指标而退市的,不妨视其今后的表现给予其重新上市机会。而如果是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欺诈发行被退市,则应严禁重新上市,特别在有券商先行赔付的情形下更应如此。毕竟,券商先行赔付之后,适格投资者的利益有了保障,至于上市公司是否改正其违规行为等已不重要了。而且,禁止这样的公司上市,也能体现提高违规成本的监管本意。
其三,欺诈发行主要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绿大地与万福生科造假上市的主要责任人何学葵、龚永福,最终都承担了时间不短的刑事责任,没有逃脱牢狱之灾。但同样是造假上市,欣泰电气的温德乙受到的处罚只是警告与罚款。对个人而言,即使892万元罚款金额不算低,但与绿大地与万福生科案的造假责任人相比,违规成本明显偏低。而且,如果欣泰电气没有东窗事发,目前温德乙持股市值将超过5亿。显然,违规成本与窃取的利益之间不成比例。
其四,其他中介机构也应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兴业证券今次主动出资建立先行赔付基金,既是保护适格投资者的需要,亦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但欣泰电气的欺诈发行,除了上市公司方面外,如果只有保荐机构一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话,同样有失公平,另外那些提供审计、法律、资产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尤其是审计机构不也该承担他们的责任么?不也应与保荐机构一起出资建立统一的先行赔付基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