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解释与争议原因
全面分析有关法条上下文及其语境,比较合理的解释应是“废止替代国方法”,同时意味着实质性“取消a款特殊方法”。道理并不复杂:依据第15条只有(a)-(ii)条件下WTO成员国才有理由对中国反倾销采用替代国方法,(d)款“日落条款”规定中国入世15年后(a)-(ii)作废,实际上也就否定了整个替代国方法。进一步理解,随着反倾销替代国方法终止,(a)条款实质内容也就失去意义。
支持上述解读的重要辅助证据,是中美有关中国入世双边协议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签订后,美国政要与政府机构在很多场合阐述中美协议及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包含的反倾销特殊条款存在15年有效期限制。我们搜集了美国官方在40多个场合就此问题发表的观点,无一例外地反复重申针对我国反倾销特殊条款存在15年有效期理解。
这个本有确定含义法条引发持续争议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早先流行的“自动承认说”受到质疑后,连带引发国际法学界对“日落条款”过于技术性和怀疑性的解释倾向。二是有关条款个别细节表述方式百密一疏存在瑕疵歧义,不利于学界弥合争议达成共识。
现状与前景
我国官方有关“日落条款”理解和政策立场,从早先认同“自动承认说”转变为要求“废止替代国方法”。目前官方立场具有较强合理依据,在未来履行条约磋商方面应能处于主动有利地位。然而国内媒体一些评论囿于“自动承认说”,批评欧洲议会决议时仍隐然坚持履行“日落条款”承诺与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直接相关的认知方式,与目前我国官方立场表现出反差。
目前美欧采取的策略则是利用中国官方在公开场合不愿过多涉及过往的处理方式,有意把落实“日落条款”承诺转换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议题以提升其话语权。
有关问题最终应在WTO框架内寻求解决。一种可能是我国坚持最近明确表述的“终止替代国方法”立场,在“日落条款”到期后对仍采用替代国方法国家提出磋商,并保留在WTO框架内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二是在我国“终止替代国方法”主张与欧盟维持“非标准方法”诉求之间寻求交集合作,并达成某种共识。三是美欧等国在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同时保留对某些行业适用“特定市场条件”原则,但是有关“特定市场条件”举证责任转移到进口国。
中国在入世后15年过渡期内争取承认市场经济地位是必要合理的,不过“自动承认说”依据不够充分并在客观上带来不利影响。入世议定书规定WTO成员国在我国入世15年内对我反倾销可实施替代国特殊方法,同时依据“可置疑推定原则”规定,如果中国获得国内法包含有关市场经济标准的WTO成员国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便能提前终止反倾销特殊方法。
基于这一规则,我国入世后积极争取相关国家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以便在局部提前终结反倾销歧视性待遇是合理必要举措。然而考虑WTO成员国中仅有少数在中国入世时国内法包含有关市场经济标准,争取各国普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是否必要则有待探讨,以“自动承认说”作为劝说WTO成员国提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理由之一是否适当也有待反思。“自动承认说”案例显示我国经济政策决策科学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善,从一个角度证明中国决策层近年提出的加强智库建设决策是必要和正确的。
入世特殊条款对我国出口带来困扰,然而未能改变入世扩大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追赶趋势。入世后我国反倾销案件发生频率与涉案金额都呈现上升趋势,主要原因应是我国经济快速追赶与相对竞争力提升在经贸关系领域产生的反弹效应,同时入世特殊条款为争端发起国提供便利也应有影响。入世以来历年各类贸易争端涉案金额占我国出口总额比例在1.35%和0.21%之间,简单均值约为0.5%,可见入世特殊条款未能改变入世扩大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追赶大趋势。
另外“日落条款”具有积极意义:由于历史原因美欧等发达国家对我国企业反倾销调查一直任意采用歧视性方法,“日落条款”借助多边规则在入世15年后终结上述状态,对我国企业外部经贸环境长期改善具有积极作用。
随着“日落条款”到期后终止反倾销替代国方法的前景趋于明朗,美国等WTO成员国限制我国出口将越来越多采用反补贴措施。面对新形势我国要更加旗帜鲜明地坚持自由贸易与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方针,反对形形色色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要总结早先应对“双反”及其他贸易争端的经验教训,更积极更有效地利用WTO体系内部协调与调解机制,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并制衡少数国家贸易保护主义举动。同时要着力推进国内结构性改革,特别要加快推进要素价格、金融体制、国有企业等关键领域改革以完善市场体系,在提升经济运行效率同时增强我国应对外部反补贴和其他贸易争端的能力。
作者卢锋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李双双为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