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提供的4次试车时间记录,短的十几分钟,最长一次不到3小时,咋会试出了500多公里?又为啥在我要求调取出车登记表和监控画面时相关负责人迟迟推脱、遮遮掩掩?”
车主王女士报警后,位于郑州市大中原国际汽车城的“郑州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售后维修的吴经理表示,确实未经车主同意私自允许试车了,之所以没有及时告知王女士事实情况,是将错就错。
图:郑州市大中原国际汽车城的郑州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未经允许私自“试车500多公里” 车主要求4S店承担责任
近日,郑州车主王女士向二三里资讯反映称,自己于2016年10月7日在郑州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2016款奥迪Q3,变速箱出现了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考虑到一直在4S店做的保养,并且才买过延保服务,就把车开到该公司4S店进行维修,“在我明确提出不许试车的情况下,对方瞒着我跑了500多公里”。
“前几天有朋友晚上9点多打来电话说,在中原西路见到我的车了,我当时非常纳闷,车辆一直在4S店维修,怎么会上路行驶?而且12月17号晚上,我还和维修部的吴经理电话联系,反复强调不让试车了,后来我了解到情况后非常气愤,4S店这种暴力试车的行为必须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车主王女士说。
图:4S店提供的出车记录只有四次
据王女士的女婿王先生介绍,12月3日,王先生驾驶奥迪Q3汽车走出公司不久,车辆突然发生前后晃动,伴有变速箱卡卡声,无法正常行驶,发现仪表盘变速箱报警。12月4日,4s店检查后说是3档垫片断裂,需要更换。再后来说厂家要求更新系统,系统更新后,变速箱报警提示消失,但是行驶过程中依然有变速箱异响等问题,正在沟通解决。并告知我们,最近一直在试车,再跑出报警提示方可向厂家申请更换。我们立即提出抗议,车辆在有问题的未做维修的状态下,并且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4s店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车辆情况。
对此,车主王女士认为,在未经车主同意,且车辆出现问题又没有维修的前提下,4S店私自将车开出,期间若出现任何交通问题全由4S店承担。故障车辆在没有出车记录,没有规范标准的情况下跑了500多公里,这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害是无法估量的,这一部分责任,4S店也必须承担。
图:涉事车辆王女士的奥迪Q3
4S店称“试车行为”确实不对,目的是为车主争取最大利益
12月22日,二三里资讯和车主王女士一起来到郑州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负责销售的宋经理与负责维修的吴经理共同接待了王女士,二位经理表示,受公司全权委托由二人负责处理王女士的车辆维修问题,给出的解决方案就是把王女士的车辆变速箱给换成新的。
针对王女士质疑“不经车主本人同意私自试车”的行为,吴经理称,确实做的不对,但出发点是为了给王女士争取最大利益。“试车的目的,就是为了检测出车辆故障代码,因为厂家更换变速箱需要非常准确清晰的数据,并且终于在昨天晚上检测出来了”。对于检测出来的故障码,吴经理表示可以让你们看一眼,但是不能拍照,这是行业机密。
吴经理的说辞让王女士感到气愤,“既然昨天晚上都检测出来了,为什么今天我来问的时候你们不告诉我,我要求调取出车登记表和监控画面时,你们迟迟推脱、遮遮掩掩,在我当着你们的面报警后,你们才承认私自试车的行为,现在你又告诉我昨天晚上检测出来问题了,你让我怎么相信你” 。
车主表示对4S店的态度“失望至极”会维权到底
车主王女士强调,4S店说自己的车辆出现的问题并不常见,这种情况非常稀有,而4S店欺骗消费者并“暴力试车”,致顾客的利益于不顾,自己已经对该4S店失望至极。
“自己的车辆在出现故障没有维修的情况下,未经车主许可私下跑了500多公里,带来的车辆质量隐患不可估量,既然我这款车的问题非常稀有,不拿顾客利益当回事,那么,现在这辆车我们不敢再要了,要求4S店赔付同价值其他型号奥迪车辆,中间的差价由4S店为自己犯下的错误承担责任。”王女士提出以上诉求称坚决维权到底。
对于王女士的诉求,郑州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的宋经理表示,私自试车是不对,但是初衷是好的,都是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希望王女士能理解。负责维修的吴经理则称,之所以后来没能及时告诉车主实情,是将错就错。“我作出私自试车的行为也是公司授权的,王女士即使维权对我也没有什么影响,我们这边愿意再出2000元车辆保养代金券作为补偿。”
当日,车主王女士拨打了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反映问题,工作人员称7个工作日后给回复。
12月23日,王女士又拨打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反映情况,工作人员表示,12315不监管汽车维修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如果修不好的话打12328反映。
针对车主王女士的维权进展,二三里资讯将继续关注!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