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湘潭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全面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为此,湘潭县财政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财政投入长效机制。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二是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经费保障。将县福利中心、县光荣院、乡镇敬老院所需的工作人员人头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设施维护经费列入预算。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不断提高政府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
三是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制度。对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验收合格、取得相关证书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新建的拥有30张床位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给予建设补贴。对公办民营和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连续补贴3年。
四是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资金扶持制度。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托老所,给予4-6万元标准的建设补贴。对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托老所给予2-4万元的运营补贴。对验收合格正常开放的农村幸福院、养老服务示范点,每年给予0.5万元的运营补贴。
五是建立健全高龄生活补贴制度。全面建立高龄生活补贴制度,对高龄老人按月给予生活补贴。将全县所有百岁老人、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80-89周岁的低保老人、散居五保老人纳入高龄补贴范畴。
六是落实养老服务体系的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关等级证书的,按政策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