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鼓励企业兴建电子商务园区。企业电子商务园区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在“退二进三”区域内,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电子商务所需的物流、仓储、操作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可参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享受相应优惠措施及奖励政策。企业以原有用房或租赁方式创办电子商务园区,经认定为县级电子商务园区,且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含)以上的,给予园区主办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是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发展。对县级电子商务园区,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享受以下补助:每年给予园区主办企业10万元补助,用于招商宣传、教育培训、公共设施建设维护等。按园区主办单位年度会计利润8%给予补助。吸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并签订两年以上合同,且单家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销售总额超过50万的,按每年每家1万元给予园区主办单位奖励,每年合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按实际出租面积,一次性给予2008年新昌县城区土地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0.4%/平方米/月补助,最高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享受政府投资项目规费减免相关政策。
三是支持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发展。对县级电子商务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自入驻年度起两年内,按企业年度会计利润的8%进行补助。对县级电子商务园区内电子商务培训机构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且与园区签订两年以上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未进入电子商务园区,其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并发展成为限额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3元/平方米/月补助,分两年按每年实际建筑面积50%兑现,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