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响梅州旅游品牌,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宣传推介梅州,开拓客源市场,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梅旅游,我市在2014年制订了《梅州市鼓励旅行社引客入梅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试行两年来,对鼓励全市各大旅行社加强宣传营销,推出优质线路产品,繁荣我市旅游市场,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到2015年底,全市接待游客人数超过3000万人次,旅游收入超过300亿元。
结合两年来的实际情况,为了扶持梅州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发展“互联网+旅游”业务,鼓励更多品质团推动旅行社加大引客入梅力度,近期我市修订完善了《办法》,规定奖励对象包括在梅州市辖区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和组织游客到梅州的外地组团旅行社,以及销售我市景区门票和酒店住房的梅州电子商务旅游企业。《办法》对各项奖励补助的标准也相应作出了调整,提高了奖励门槛,新增了一条基本条件,即旅行社与我市酒店、景区的年度结算金额须达到100万元,明确规定每年与我市酒店、景区的年度结算金额须达到100万元的旅行社才能获得补贴,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一年最高可获20万元的综合补贴。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标准:梅州电子商务旅游企业年度销售我市景区门票和酒店住房总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度达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度达300万元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