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票据领用,实行缴旧领新制度。要求凡在本县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在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方免费领取社会团体票据。社会团体在首次申领票据时,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正式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安徽者财政票据领购证》。原则上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票据,再次申领票据时需携带领购证,填写安徽通用票据缴销单并将已使用票据提交县财政局进行缴验。
二是规范票据使用,明确使用范围。社会团体票据仅限用于社团会费的收取,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不得开具除会费以外的其他收入。收取内部往来结算款项时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并仅限于单位内部的暂收暂付、非营利性代收代付业务等往来结算款项。往来结算收据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社会团体向其业务主管部门领购。社团会费票据仅限于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使用,不得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不得用于收取捐赠款、赞助款;不得用于上级拨款、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代收款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代开、擅自转借、借用、混用、串用和滥用。如发生票据遗失要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审签盖章后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三是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票据管理。各社会团体要建立票据台账,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保存、使用和管理票据。如遇人员变动,票据必须按规定进行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停止供应票据。
四是开展联合督查 ,推进社团票据有序使用。县财政局会同民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团体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暂停核发《社团会费票据》,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等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