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加大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子女就学资助力度,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靖安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明确职责,协同配合。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并配合教育部门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编制项目规划,推动组织实施工作,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二是规定范围,专款专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支持特教资源中心(教室)建设,为资源中心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的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特殊教学和康复设备;支持为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教师的必要交通补助,以及特殊教育师资管理培训。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严禁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是规范支付,加强管理。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一律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要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四是绩效监督,强化责任。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