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489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111个城市(镇)成为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至此,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扩大到2个省和246个城市(镇)。
《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批复的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方案要点,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突破薄弱环节,积极探索,闯出新路,到2018年取得试点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自2014年底启动第一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主动改革创新,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断加大督导支持力度,建立培训交流机制,定期总结提炼有效做法和经验。一些试点地区已经在大幅放宽落户条件、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社会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接续、住房保障覆盖农业转移人口、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作用、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等方面,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经验,正在逐步推向全国。目前,按照“边试点、边突破,边总结、边推广”的工作思路,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进一步加强试点评估和经验总结,努力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更好发挥试点改革先遣队作用,带动全国新型城镇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