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5年起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全面清理改革开放以来的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废止文件15805件,其中:国家层面1898件,各省层面13907件。同时,明确现行有效重要文件2619件,其中:国家层面886件(法律2部、行政法规3部、规章23部、规范性文件858件),各省层面1733件(法规54部、规章86部、规范性文件1593件)。文件内容涉及粮食、棉花、油料、生猪等农产品价格,水、电、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资源能源价格,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交通运输及通信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上百种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为便于公众查询,现将相关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
对价格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是价格主管部门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这次文件清理,集中废止了一大批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央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较好解决了过去不少文件中存在的与上位法规定相悖、规范对象消失、部分规定实际操作性差执行不到位、新规出台旧规未废等问题,基本达到了现行文件与法律法规一致、与价格改革同步的要求。既是对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改革成果的再一次巩固,也进一步夯实了价格工作依法行政的法制基础,还实现了价格法制和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借鉴,更有利于公众知晓和社会监督。
下一步,全国价格主管部门将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文件精神为主线,按照“把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把价格监管和服务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的要求,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加快完善以价格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及时制定或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以及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听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