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航空口岸查验设施:
1、对于旅检Ⅰ级口岸(人员出入境人次≥300万人次),按7979平方米控制;对于旅检Ⅱ级口岸(50万人次≤人员出入境人次<300万人次),按5264平方米控制;对于旅检Ⅲ级口岸(人员出入境人次<50万人次),按3414平方米控制。
2、对于货检Ⅰ级口岸(货物出入境运量≥20万吨),按2764平方米控制;对于货检Ⅱ级口岸(2万吨≤货物出入境运量<20万吨),按1821平方米控制;对于货检Ⅲ级口岸(货物出入境运量<2万吨),按1257平方米控制。
特大型口岸(客运量1000万人次以上或货运量100万吨以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面积指标。
(三)铁路口岸查验设施:
1、对于旅检Ⅰ级口岸(人员出入境人次≥50万人次),按5036平方米控制;对于旅检Ⅱ级口岸(10万人次≤人员出入境人次<50万人次),按3221平方米控制;对于旅检Ⅲ级口岸(人员出入境人次<10万人次),按2314平方米控制。
2、对于货检Ⅰ级口岸(货物出入境运量≥1000万吨),按6093平方米控制;对于货检Ⅱ级口岸(100万吨≤货物出入境运量<1000万吨),按4050平方米控制;对于货检Ⅲ级口岸(货物出入境运量<100万吨),按2371平方米控制。
(四)公路口岸查验设施:
1、对于旅检Ⅰ级口岸(人员出入境人次≥200万人次),按13550平方米控制(含旅检大厅4300平方米);对于旅检Ⅱ级口岸(10万人次≤人员出入境人次<200万人次),按8336平方米控制(含旅检大厅2800平方米);对于旅检Ⅲ级口岸(人员出入境人次<10万人次),按3971平方米控制(含旅检大厅1000平方米)。特大型口岸(客运量1000万人次以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面积指标。
2、对于货检Ⅰ级口岸(货物出入境运量≥200万吨),按5036平方米控制;对于货检Ⅱ级口岸(20万吨≤货物出入境运量<200万吨),按2921平方米控制;对于货检Ⅲ级口岸(货物出入境运量<20万吨),按1814平方米控制。
第六条
对于同时具有旅检、货检功能的口岸,合并测算旅检、货检查验设施面积,同时应统筹建设以节约建设规模。对于新开放口岸的新建项目,按照第五条规定测算专项支持的控制面积。对于扩建项目,按照第五条规定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减去原有建筑面积,为专项支持的控制面积。
第七条
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项目暂按3500元/平方米的参考造价标准,测算中央补助投资。该造价标准只作为测算中央补助投资的依据,项目实际造价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批复项目时确定。除中央补助投资外,地方政府应足额保障其余投资,确保项目投资全额落实。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原则为:
(一)对于东部地区,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上限为60%;
(二)对于中部地区,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上限为70%;
(三)对于西部地区,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上限为80%;
(四)对于西藏、南疆四地州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上限为100%;
(五)对于直接服务于“三大战略”重要节点的口岸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上限可适当提高(5个百分点以内)。
第九条
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有序实施。优先安排国务院新批准对外开放和扩大开放的口岸,优先安排直接服务于“三大战略”的口岸,优先安排边境公路口岸,优先安排无房、危房以及面积严重不足的口岸。优先安排在建项目,保障在建项目尽快建设使用。
(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具体建设项目应按“单一窗口”、共享共用的要求,统筹各查验单位需求,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免贪大求洋、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不同机构和同一机构不同功能的查验设施应合理布局、统筹建设,以节约建设规模。严禁违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
第三章 投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口岸查验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在审批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口岸管理部门认真审核口岸设计主要业务运量指标,从严控制申报专项支持的建设规模。条件具备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地方口岸主管部门后,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及轻重缓急认真审核、统筹平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并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以下简称申报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口岸及建设项目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
(二)口岸主要业务运量客观准确,并经负责审批的发展改革委部门会同口岸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符合前述建设标准,扩建项目已扣除原有面积,水运、航空、铁路口岸已扣除纳入主体建筑一并建设面积。符合中央从严控制楼堂馆所有关精神;
(四)已由地方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五)规划、用地、地方投资等前期条件落实;
(六)具备开工条件,已经开工在建或计划下达后当年可以开工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符合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