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重奖激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9月21日,巴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实施《巴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5年。该《办法》适用于市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奖励范围 这5种情形不予奖励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属于奖励范围:包括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奖励标准 最高可奖励30万元
《办法》明确,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办法》同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保护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根据《办法》,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专项平台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理举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为保护举报人,《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巴中市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