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达川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与标准化股对外宣称:该局7月15日在达川麻柳大道查获一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已于近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店主已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成为该区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获的首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7月上旬,市民投诉称:达川区翠屏街道逸夫巷附近有门店在卖假南孚电池。据此,达川区市场监管局对逸夫巷所有门店逐一展开专项摸排,发现一百货店有重大嫌疑,便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接。7月13日,该局联手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直奔该百货店,在其门市楼阁间发现放有5号南孚电池物流箱4件(2箱/件),4062粒、7号南孚电池物流箱3件(3箱/件),2460粒、大号南孚电池46粒和5号、7号南孚电池空箱各3个、2个。所有箱体上均张贴有“辉县—成都(达州)货运单,包装箱标识标注为“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品名:南孚碱性高能电池,规格型号LR6-2B(五号二粒挂装)(LR03-2B七号二粒挂装),数量:480粒(240卡)、执行标准GB/T8897.2,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鉴定,其鉴定结果为:“该批南孚碱性电池不是该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该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
该店老板向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陈述:他于2022年6月25日从一个自称姓李的上门推销人员手中以5000元的总价购进该批聚能环3代南孚电池,以现金的方式当场结算。交易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资质和身份信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购进票据等资料,且对执法人员送达的鉴定证明无异议。
“我局以百货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由,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责令百货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聚能环3代南孚大号电池46粒、5号电池4062粒、7号电池2460粒;没收违法所得5566.00元,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达川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行政执法的领导如是解读该桩案例。(刘伟龚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