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罗沙、王茜)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此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据悉,此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