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30日就修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进一步完善投保基金的融资渠道,允许投保基金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央行申请再贷款。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本次修订的基本原则是,结合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特别是考虑到随着近年来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形势不断变化,现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邓舸进一步指出,比如,现行办法关于投保基金公司融资渠道的规定,尽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职责需要的流动性支持问题,但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者保护需求的不断提高,需要进一步完善投保基金的融资渠道。故而此次修订拟允许投保基金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2005年,经中国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央行联合发布办法,并由中央财政出资成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保基金公司),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投保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这标志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建立。
上述基金主要用于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对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相关分析人士表示,这种制度安排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不受券商经营状况牵连。
此外,此次修订还拓展投保基金资金运用形式,允许投保基金在原来的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基础上,增加中央企业债券等选择。
有分析人士提醒,原来投保资金的选项——国债,修订后则改为政府债券,似乎为投保基金购买地方债留出空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