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消息 加拿大联邦法院3日宣判,驳回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身份”的上诉,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问题受到迫害,因此他本人及其家属不具备“难民资格”。
据新京报报道,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安德鲁·麦凯宣读的判决书说, 此前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事务法庭作出的有关赖昌星夫妇及其3个子女不具备“难民资格”的判决是正确的。难民法庭没有发现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原因被迫害的证据,也没有发现赖昌星的子女会因为赖昌星案而被中国迫害的依据。
“我并不认为移民和难民事务法庭此前的判决有什么错误,他(赖昌星)所犯下的走私和行贿罪行和政治无关,”麦凯法官在长达30页的判决书中说。
加拿大联邦法院宣布上述判决结果后,赖昌星表示“失望”。赖昌星的律师戴维·马塔斯在联邦法院宣判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他们会继续上诉。马塔斯是加拿大最好的难民律师,毕业于牛津大学,执业难民律师近30年,曾任加拿大律师公会难民组负责人。
根据联邦法院的裁决,赖昌星如果对判决有疑问,可以在本月17日前对判决提起异议。
但法律专家指出,目前赖昌星和他的律师马塔斯已黔驴技穷,很难再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马塔斯甚至对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恶意的诬蔑和攻击,但都没有改变法院的裁决,此案审理结果最终翻案的可能性很小。
但是赖昌星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司法权利和司法程序延长他在加拿大的居留时间,继续挣扎着在加拿大“赖”下去,妄想以“拖”应变。如果这桩官司最终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可能还要花上几年时间。
为防外逃赖氏夫妇被软禁
自从2002年6月以来,赖昌星夫妇一直处于被软禁的状态。当时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庭在否决赖昌星夫妇的难民资格后,移民局有条件释放了赖氏夫妇:两人要缴纳8万加元的保释金;他们必须继续留在寓所,同时要定期向移民局报到;两人不得去赌场或与黑帮分子发生联系;他们每天只能外出3个小时,但除去移民局外,夫妇二人外出时间必须错开。对他们采取限制措施,主要是为防止他们逃跑。
赖昌星是否能被引渡尚难料 加方态度很关键
中广网2月5日消息 加方对赖昌星做出“不是难民”的判决后,记者就该案今后可能的走向采访了相关法律界的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仁文博士认为,即使赖昌星不具备加拿大难民身份,他是否能被“引渡”回国受审仍是未知数。因为这个案子牵扯的因素很多,涉及的人也很多,赖昌星的最终命运也不完全把握在中方手中。
加方态度很关键
对于加方法院目前的判决结果, 刘仁文认为是“公正”的。赖昌星上诉后,也非常可能维持原判。如果丧失“难民”身份,赖昌星作为一个被异国通缉的逃犯,加方不可能受理其移民申请。那时,他将以何种身份呆在加拿大,在加拿大呆多久,以及会不会再逃往别的国家,要看加拿大政府的态度。
至于加方会如何处置?刘仁文推测,加方不太可能做出一些有伤加中外交关系的决策,但也并非意味着中方就能顺利将其引渡“回国”。在西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政府的决策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意见的制约,包括一些民间团体,譬如某些人权组织。
所以,对于赖昌星一案,最终可能还需要中加两国政府通过外交协商途径解决。
赖如上诉很可能驳回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专家邵沙平教授认为,赖昌星的“难民资格”申请之所以会被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根本原因在于赖所犯的罪行是国际公认需要打击的刑事犯罪,涉及贪污、走私、洗黑钱等,而并非政治原因。
另外,从法律角度讲,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申请“难民”的资格。因此,如果赖在17日前上诉,加拿大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
邵沙平还说,赖昌星案目前的判决结果对那些潜逃和打算潜逃国外的贪官是一个打击。
中国政府更应该做的是建立完善的“预防体系”,从金融、法律、行政等各方面建立“制度反腐”机制,阻止和减少贪官和犯罪商人外逃现象。
同时,要与其他国家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对于潜藏在中国的外国犯罪分子积极打击,达到双赢效果。
不平坦的“第三条道路”
在推翻萨达姆政权和迫使利比亚放弃核子计划以后,朝核问题就成为了布什政府心头最大的心病。此前曾有分析家认为,为了解决朝核问题,美国将会不惜代价,现在摆在朝鲜面前的只有两条路:要么走萨达姆政权的路,要么学利比亚主动“缴械”。但是,从此前朝鲜的表态来看,朝鲜丝毫没有仿效利比亚的意思。
今年1月6日到10日朝鲜邀请美国非官方代表团参观宁边核设施的行为,与其说是朝鲜主动向美国示好,不如说是在向美国示威。即便是这次宣布同意在2月25日重开谈判也是在美国助理国务卿凯利的穿梭外交结束之前进行的,这样一来,他就可以在未来的谈判中争得主动。朝鲜的这些举动事实上已向世人表明:它已成功地避开了分析家们假设的“二难选择”,顺利地把有关各方引上了它选择的“第三条道路”。
然而,有关各方之间巨大的利益差别又注定了这条道路将是不平坦的。
朝鲜之所以同意重开谈判,主要是基于换取国际援助、争取有关各方做出保证朝鲜国家安全承诺和促使美国解除对朝制裁等几方面的考虑。但是,有关各方却各有利益,他们能不能答应朝鲜的上述要求?即使答应了他们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朝鲜的要求?朝鲜愿意做出多大的让步?这诸多的问题都是个未知数。
另外,经过第一轮六方会谈,有关各方在一些浅层次的问题上进行了磋商。这次会谈要想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就势必触及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其中最敏感的就是美国愿不愿意同朝鲜签署“互不侵犯条约”的问题。但是,从美国此前一贯的立场来看,朝鲜在正式做出放弃核子计划承诺之前,它是不会轻易做出这样的让步的。这就好比两个谈买卖的人,一个坚持先交钱后提货,一个坚持先提货后交钱一样,只要两人找不到一个令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这笔买卖随时都可能谈崩。而从目前双方的态度来看,出现这样的结果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因此,期望这次会谈会出现什么“令人大吃一惊的结果”不尽现实。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解冻三尺之冰,当然也不能期望一蹴而就。朝核问题的真正解决,需要各方的耐心,更需要各方的诚意。
赖昌星上诉为何被加方驳回?
加拿大联邦法院本月3日宣判,驳回赖昌星“难民资格”申请案的上诉,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问题受到迫害,因此他本人及其全家不具备“难民资格”。判决书说,此前难民法庭作出的有关赖昌星夫妇及其3个子女不具备“难民资格”的判决是正确的。难民法庭没有发现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原因而被迫害的证据。
作为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深知自己若被中国的司法机关抓获,必定难逃重罚,因此从1999年8月逃至加拿大开始就着手申请难民身份。所谓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依据国际法上的“不推回原则”,一旦难民的身份被确认,该难民将不得被强行送回令其遭受迫害的国家。赖昌星的目的,正是期望利用西方国家对中国司法制度和其罪行的不了解,骗取难民身份的方式以逃避来自中国的刑事追诉。
2001年6月,加拿大难民局正式就赖昌星的难民地位进行聆讯。赖昌星的律师施展种种手段并寻找理由,力图为赖昌星争取难民待遇。其手法主要有二:一、赖。把中方关于赖昌星涉嫌大量走私、行贿犯罪的主张曲解为政治迫害,并妖魔化中国的司法制度,声称赖昌星一旦被遣送回国,会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二、拖。由于加拿大的难民上诉程序非常复杂,其律师希望通过聆讯、复审、上诉等一系列司法环节将案子拖到最后一个环节,甚至在接案伊始就扬言要把该案一直打至加拿大的最高法院。
然而,这次加拿大历史上时间最长的一次难民聆讯的结果却大出赖昌星的预料。2002年6月,加拿大难民局作出裁决,拒绝了赖昌星的难民申请,并认定其身份为逃犯而不是难民。之所以产生这个结果,原因之一是负责调查赖昌星身份的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对其在中国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认定赖昌星的确在中国涉嫌走私罪及贿赂罪,该行为在中加两国都属于严重罪行,并非政治案件。另外,我国政府一直没有放弃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受审的努力,应加方的要求,先后派出公安、检察部门的官员和相关领域的学者赴加作证,除了证明赖昌星涉嫌犯罪的事实外,还阐述了中国刑事法治、刑事诉讼、律师业务方面的发展和现状,澄清了加方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些误解或不正确认识,也反驳了一些不合事实的评判。
裁决作出后,赖昌星的律师迅速提出上诉。但是,随着“9·11”后各国间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合作的加强,赖昌星再也无法借助“难民”身份来逃避罪责。
一方面,加拿大本身并不愿意成为庇护罪犯的天堂。在其国内,仅赖昌星的难民身份聆讯一案就花去加方近1000万加元的费用,引起了加国舆论的普遍不满,赖昌星本人也被该国国内媒体评价为“最不受欢迎的客人”。在国际交往上,加方也不希望因为赖昌星的案件影响和中国在禁毒、反洗钱等刑事执法方面日益密切的合作。另一方面,联邦法庭的司法审查旨在确定移民部的决定是否合理,而不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移民部只需要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证明赖昌星不符合难民的资格即可,而不需要在其犯罪构成方面搜集更多证据。
此次赖昌星被联邦法院驳回上诉,显然大大增加了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内受审的可能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赖昌星将很快被押送遣返。加拿大联邦法院准许赖昌星在本月17日前对判决提出疑问,使得赖昌星有向联邦上诉法院寻求另一个听证会的机会。而加拿大移民部及联邦上诉法院也可能就其被“遣返的风险”进行进一步的评估。
中国和加拿大方面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这必然也给通过司法途径正式引渡赖昌星造成一定的技术困难。而引渡过程中涉及到的“死刑不引渡”问题、赖昌星转移至海外的犯罪收益的追缴和没收问题,都需要中加双方的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和协调。
(责任编辑: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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