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内蒙古上海庙矿区长城二号煤矿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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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内蒙古上海庙矿区福城矿业有限公司长城二号矿井二期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内能煤开字〔2022〕58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能源平稳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意建设内蒙古上海庙矿区长城二号煤矿二期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204-000000-60-01-465134)。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
三、长城二号煤矿建设规模400万吨/年,其中,一期工程建设规模120万吨/年,二期工程建设规模280万吨/年。原煤通过焦化园区中心选煤厂进行洗选加工,采用重介旋流器分选工艺。矿井二期工程新建南区工业场地,场地内新建南区副立井和回风立井,与一期工程共用1个主斜井提升原煤。采用综合开拓方式,分区式通风,投产时布置1个综采工作面。井下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辅助运输采用蓄电池电机车和单轨吊。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上海庙110千伏变电站不同母线段。
四、项目总投资30.81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9.49亿元,占总投资的30.8%,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21.32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推进智能化建设,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水害、火灾、地压、瓦斯、煤尘等灾害防治措施,保证煤矿建设生产安全。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详见附件。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支持文件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鄂前旗国用(2015)第A0041号〕、《不动产权证书》〔蒙(2021)鄂托克前旗不动产权第0003626号〕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长城二号煤矿二期工程项目按280万吨/年进行煤矿产能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
十三、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附件:内蒙古上海庙矿区长城二号煤矿二期工程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