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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发改委9月22日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党的十八大以来,相关部门和地方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初步建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我国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细化实化。国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政策。建立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级公益林全部纳入补偿范围;持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推进禁牧封育和草畜平衡;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予以支持。同时,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推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我国出台建立长江、黄河全流域横向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制定洞庭湖、鄱阳湖、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指导意见,推动区域间生态保护合作走深走实。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国家发改委地区振兴司副司长 王心同:浙江和安徽率先建立跨省流域横向补偿机制,广东分别和广西、福建、江西在九洲江流域、汀江—韩江流域、东江流域开展多层次跨省沟通协作,北京、天津分别与河北加快建立潮白河、引滦入津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据统计,到2021年底,全国共建立了13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十三五”中央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近2000亿
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十三五”期间,中央层面年度安排各类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额度达到近2000亿元。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天然林、公益林的管护,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300多亿元;推进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60多亿元;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800多亿元;积极探索开展湿地、沙化土地、轮作休耕等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森林、草原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的力度。据初步统计,地方政府年度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规模达近千亿元,省级、地市级、县级多层次共同投入的格局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围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区域间合作。
国家发改委地区振兴司副司长 王心同:地方政府通过签订协议等多种方式,积累了很多“成本共担、合作共治、效益共享”的流域生态保护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