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坚持低价电量(含偏差电费)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含线损),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基本稳定。
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加强代理购电机制与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方案的衔接。
【资料图】
完善1.5倍代理购电价格用户范围。对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不含以前年度曾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但2021年1月1日至今一直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不含原仅参与富余电量、低谷弃水、留存电量、电能替代、水电消纳产业示范交易品种的用户;不含弃水电量消纳政策执行到期后,原仅参与水电消纳产业示范、不足部分参与常规直购交易品种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及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加上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详情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3〕6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以下简称“544号文件”)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电网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全面建立、平稳实施,对加快推动我省电力市场建设发展、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文件精神,在继续执行544号文件和90号文件、保持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四川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坚持低价电量(含偏差电费)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含线损),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基本稳定。现阶段综合考虑四川电网网源结构,将溪洛渡、向家坝、锦屏官地、白鹤滩、苏洼龙、杨房沟等大型水电站留川电量,龚嘴、铜街子、南桠河水电站发电电量,二滩水电站优先发电电量,地县调直调水电余电上网电量,国网四川电力内部核算电厂上网电量,作为国网四川电力保障网内居民、农业来源,缺口部分由其余省调水电站优先发电电量保障。地方电网网内内部核算电厂、当地并网直调水电上网电量作为优先保障当地居民、农业用电来源,如仍有缺口,由国网四川电力统一保障。
二、 优化代理购电制度
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加强代理购电机制与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方案的衔接。
(一)省级电网代理购电。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的购电电量包括省调直调水电优先发电电量、打捆购入的非水电量及市场化采购电量,其中打捆购入的非水电量比例、成分、价格、相关损益及偏差费用分摊方式与市场化工商业用户(纳入常规直购交易范畴的电量部分)相同。
(二)地方电网代理购电。地方电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需求优先由地方电网供区内自有电量(含地方电网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后富余直调水电、以及风光新能源、余热、瓦斯发电等上网电量)、省内地方电网间购电量、省间购电量等保障,缺口部分通过委托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进行保障。
地方电网根据网内电源规模、用户电量增长,考虑各类用户对应的地方电网网内线损电量并结合历史数据,合理预测需从国网四川电力分月下网的电量规模及其中居民、农业以及工商业电量结构比例,每年1月10日前将预测的本年度分月下网电量和电量结构比例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并同步函告国网四川电力、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三)完善1.5倍代理购电价格用户范围。对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不含以前年度曾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但2021年1月1日至今一直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不含原仅参与富余电量、低谷弃水、留存电量、电能替代、水电消纳产业示范交易品种的用户;不含弃水电量消纳政策执行到期后,原仅参与水电消纳产业示范、不足部分参与常规直购交易品种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及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加上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市(州)、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切实执行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不得对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进行不当干预。各电网企业要加强力量配置,不断提升代理购电用户用电规模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并按季度将代理购电及变化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后续根据执行情况对代理购电价格测算周期、方式等调整完善,确保代理购电制度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544号文件、90号文件及其他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厅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