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对《关于迎峰度夏度冬期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设置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可灵活调整规定电压等级用户时段划分机制: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时段划分原则上为:高峰时段由每日10:00—16:00调整为每日10:00—12:00、18:00—22:00,其中尖峰时段由实施月份的每日10:00—12:00调整为实施月份的每日19:00—21:00;平段由每日6:00—10:00、16:00—24:00调整为每日6:00—10:00、12:00—18:00、22:00—24:00;低谷时段保持不变,为每日00:00—6:00。
(资料图)
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损益分摊或分享办法:按桂发改价格〔2022〕922号文件及本方案规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形成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详情如下:
关于对《关于迎峰度夏度冬期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电力系统用电峰谷特性变化,改善电力供需,缓解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电网调峰压力,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确保电力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委起草了《关于迎峰度夏度冬期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征集方式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电话:0771-2328682,电子邮箱:spjgc@gxi.gov.cn。
附件:关于迎峰度夏度冬期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30日
附件
关于迎峰度夏度冬期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电力系统用电峰谷特性变化,改善电力供需,缓解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电网调峰压力,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确保电力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区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设置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可灵活调整规定电压等级用户时段划分机制
每年迎峰度夏(暂定6月至9月)、迎峰度冬(暂定12月和次年1月)期间,可对规定执行范围内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的时段划分进行灵活调整,由广西电网公司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包括流域来水、外购电量变化等)、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确定启动时机,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时段划分原则上为:高峰时段由每日10:00—16:00调整为每日10:00—12:00、18:00—22:00,其中尖峰时段由实施月份的每日10:00—12:00调整为实施月份的每日19:00—21:00;平段由每日6:00—10:00、16:00—24:00调整为每日6:00—10:00、12:00—18:00、22:00—24:00;低谷时段保持不变,为每日00:00—6:00。上述用户每年2月至5月、10月至11月峰谷时段划分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922号)规定执行。其他电压等级电力用户峰谷时段划分不作调整。
特殊年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的月份设置、时段划分由广西电网公司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天气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另行确定,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批,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损益分摊或分享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21〕1093号文件规定和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精神,按桂发改价格〔2022〕922号文件及本方案规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形成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电网企业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对影响较大的因素可跨月分摊或分享,分摊或分享月度原则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应予平滑处理,保持峰谷分时电价损益分摊或分享相对稳定。
三、其他事项
(一)电网企业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本次可灵活调整时段划分全部用户的计量装置改造调试,做好可随时按条件启动执行的准备。
(二)电网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包括流域来水、外购电量变化等)、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及发电出力、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做好供需形势分析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分析,于每年3月底和10月底前,将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需形势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分析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特殊情况及时报送。其中,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分析包括电力系统负荷曲线变化、系统最大负荷、峰谷差、各时段电量比例变化、加权平均电价变动和执行分时电价收入变化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单位深入评估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研究解决。
(三)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指导企业做好生产安排,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现行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