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侦查P2P公司非法吸存案中,意外发现“案中案”。
11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近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天津金城银行原客户经理邵某受贿案,认定邵某受贿250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某自2015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银行)任客户经理,负责金城银行客户的开发和营销、管理和维护客户关系、定期开展客户业务检查等相关工作。
2016年10月、2017年10月,天津源丰财富生活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源丰公司)与金城银行签订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委托金城银行作为源丰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用户资金的存管人,并向金城银行交纳存管服务费等费用。
期间,邵某在具体负责源丰公司在金城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初审、签订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及存管业务巡查过程中,在金城银行与源丰公司约定的存管服务费数额以外,又以存管服务费的名义,个人向源丰公司负责人叶某索要钱款,于2017年年初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向叶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于2017年12月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向叶某索要人民币150万元,后将上述赃款全部用于个人理财投资。
据了解,邵某受贿案发系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源丰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意外发现。
2019年4月,武清公安分局发布公告,“天津源丰财富生活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我局已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侦查,并已对相关涉案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该公司经营的E周行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资金,截止至案发未兑付资金约6亿元人民币,涉及投资人约7000余人。”
在发现邵某的违法行为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9日通过打电话方式将邵某传唤到案。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向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退缴涉案赃款250万元。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为股份有限公司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邵某涉案每次索取他人财物的数额均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不能宣告缓刑。一审判决,被告人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资料显示,天津金城银行是全国首批五家民营银行试点之一,于2015年4月27日挂牌营业营业,从金融业务范围来看,金城银行主要定位于“公存公贷”。刘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