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数据知识产权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企业手里的数据到底持有什么样的权益?这种权益怎么去保护?什么样的数据可以入场交易?怎么定价?9月4日,2023年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国际论坛举行,多位专家就数据知识产权的分类、数据的流通交易等进行头脑风暴。
数据流通需求
数据流动,是不少企业发展的重要需求。“其实我们企业还是会希望数据能够流动的。”京东集团知识产权总监范艳伟表示,“我相信大企业有大企业的诉求,小企业有小企业的诉求,如果基于小企业的一些能力无法获取的一些数据产品在合法流动的市场里可以流通起来,我相信对于小企业的发展也会有非常大的帮助。”
范艳伟提到,企业对于数据保护的诉求比较务实。“我们企业手里的数据到底持有什么样的权益?这种权益我们怎么去保护?我们什么样的数据可以入场交易?怎么定价?如何去保障我们数据产品的安全?我们也很担心数据产品销售出去之后,可能会以不受限制的方式在市场上流通,对于我们、对于任何数据产品的供给方来说,都是一种非常大的损害。”
范艳伟表示,具体而言,一方面,是关于数据分类和权属关系的问题。“从数据主体的角度来看,数据经常被分为个人数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乍一听这样的表述,有的时候会理解成这是个人的数据,公共的数据、企业的数据,但是其实从主体的角度来看,这些主体和后面的数据的关系是非常交错和多元化的。”范艳伟介绍,“比如公共数据里面其实很多都是企业和个人的主体信息或者经营数据,这种情况下,我们非常希望在后期针对数据和主体结合起来的时候的一些表述能有更清晰、更明确的边界。”
范艳伟指出,另一方面,数据交易、数据产品和数据产品交易三个名词看起来很相似,但其实在确权和交易的场景下有很大差异,而在这样的场景中,三者的确权和交易规范都是要解决的课题。此外,范艳伟指出,企业也比较关心数据确权、数据交易和数据安全保护的关系。
倾向性的取舍
无论是为了推动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还是为了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回应企业的诉求实则已是社会发展中必然要走的一条路。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副会长王立梅表示,在数据确权的领域里面有很多种观点,是按过去的体系来解释新的数据?还是在数据之上重新构建一套产权体系?这是可能面临一个问题。为了法律制度能够促进数据的应用、数据的流通、数据的交易等等,要使法律制度适合整个社会的发展。
王立梅认为,首先要考虑一下数据到底是什么样子,保护数据时保护的重点是什么,或者规范在制定的过程中如何贯彻之前对于数据的认识,以及对于数据上所附着的法律的保护如何取舍。“因为法律是一个平衡的学科,数据的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在产生矛盾或者交叉的过程之中,法学规范的设立实际上就是一种选择,就一定会有所取舍。”
王立梅表示,具体到了规范层面,就依这些取舍一以贯之。如果理清了这些问题之后,很多个法条之间才不会有矛盾和冲突。如果a法保护的利益和b法所保护的倾向性差别过大,两个法律之间就一定会出现一些冲突或者矛盾,在实践中也会遇到更多的一些法律问题,所以立法可能要理清一些问题,以使将来的司法实践尽量少出现一些矛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和互联网监管研究部副主任王淇也表示,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的展望中,存在一个“不可能三角”的分析框架,不管是个人信息保护还是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等等,构建这些数字经济基础制度的时候,既要照顾到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又要兼顾产业的发展,还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在设计法律制度、研究制定出台政策的过程当中,这三角很难兼顾,所以需要进行利益的平衡,不能面面俱到,而是要有所侧重。”
留出时间与空间
王立梅指出,如果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来保护数据的话,首先可以考察一下数据有什么样的特征。首先,数据是非排他的、可复制的,其次,数据和信息技术等等是密不可分的,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类型不太一样,要依赖于新技术的发展,这也就说明假设信息技术有了很大的长足的进步,或者说现在无法预测的进步的时候,数据的应用或者流通的形式就会有非常大的变化,可能不是今天能想象到的。
“现在设计的只是说以现在的技术能力能将数据处理到什么程度,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比如说大模型逐渐的演进,三年之后、五年之后的法律制度、规范能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数据流通,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王立梅表示,“所以法律规范可能会滞后于技术的发展,但还是希望法律规范应该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时,既然没有办法能够预测到三年、五年之后的数据交易市场会是什么样子、国际上对于社会对于数据的利用是什么样子,在立法的时候必然就要给将来留有一些空间,这也是一个可能必须要面临的问题。”